Re: [新闻] 立院三读》海巡用砲可由现场指挥官认定射

楼主: dotZu (良牙)   2023-05-04 00:22:03
※ 引述《win8719 (win8719)》之铭言:
: 原文来源:
: https://def.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4287956 自由
: 立院三读》海巡用砲可由现场指挥官认定射击
: 〔记者吴书纬/台北报导〕立法院院会今三读通过“海岸巡防机关器械使用条例”
: 修正案,明定海巡机关用砲的认定权责为海洋委员会海巡署长,如于情况急迫或无
: 法有效通联时,得由现场最高指挥官认定之。此外,三读条文增订,海巡人员执勤
: 时,为保障自身或他人生命、身体之危急情形,得不经鸣枪警告使用枪械迳行射击。
: 心得感想:
: 这算是把第一击的状况慢慢下放了吗?
: 开始慢慢改变了
: 这样对海巡可能更有安全的保护?
: 这个算是对前线人员的保障加大了吧?
: 但是压力也好像变大了?
在其他地方有看到有人在讨论这个,觉得有些人在其他网站的讲法有点误导性。
我想提醒的是,用砲权限以前就是一直是在海巡署署长,
过去因为环保人士的提倡,加入了行政院版法案所没有的海洋保育署,
以致于法律上“海岸巡防机关”变成两个,
也就是现行法律(修法前),海巡署署长、海保署署长都有用砲权限。
这也才是这次《海岸巡防机关器械使用条例》有必要修正的原因之一。
虽然实际上海保署没有那么多船,海保署的船也没有砲;
但是“法律上”是可以由海保署署长下令用砲的。
虽然实际上不能做到,但是“理论上”和“法律上”有这权限。
现在修法,只是把海保署署长的用砲权拿掉,变回以前那样。
尤其《海岸巡防法》通过之后,“海岸巡防机关”(法律用语)更明确变成两个,
因此这次只不过把过去曾由海巡署署长独有的用砲权限再变回独有而已。
过去→海巡署署长独有用砲权限
现行→海巡署署长、海保署署长都有用砲权限(仅法律上)
新修→海巡署署长独有用砲权限
所以这次和下放不下放,实际上没有那么大的关连性。
较重要的是把现行海保署署长的“理论上”用砲权限去除掉。
很多都是民国 92 年的《器械条例》里就有写到的,
都施行十几、二十年了,长久以来一直都是这样,
是有一些新修的部分,但是很多权限本来就是 92 年那时就有的。
“现场指挥官”那个是这次修法新增的东西。
而像是“砲以外之其他器械”等字句,本来在 92 年条例就有写到这词句了。
所以是本来既有的法律当中本来就有这样写,这次是顺一下字词出现位置而已。
过去→“巡防机关”单独指海巡署
现行→“巡防机关”指海巡署、海保署两机关
新修→“海巡机关”仍指海巡署、海保署两机关,但用砲权限由海巡署单独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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