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提问] 用核试爆做区域拒止/反介入的可能?

楼主: PTTHappy (no)   2022-10-29 08:24:02
※ 引述《Eumenes30 (Eu不知道了)》之铭言:
: https://i.imgur.com/XOl73kI.png
: 大概这两个地方是属于国际公海
: 目前国际公海并没有禁止核试爆
现行国际海洋法没有完全禁止在公海核试爆,但是试爆国要注意防范核试爆后的核能污染
不能妨碍其他国家的航行自由。
至于“趋势”上国际法“正在”(换言之还没完成)形成一般的国际法原则,例如“全面
禁止核子试验条约”(但虽经联合国大会通过,但列名某类名单国家获其本国国会批准的
情形,未达本条约附件规定的门槛,所以尚未生效)。
学者陈贞如的观点(节录):
2.公海核武试爆之合法性问题
延续前述,Proelß认为纵然符合《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亦
未能合法化所有在公海之军事活动,公海核武试爆即为一例。
长久以来,公海核武试爆合法性即存在争议,其无从单纯由建
立规范基础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禁止之,或透过国际法一
般原则一概称其为违法。由于公约有关海洋和平使用之条款,
并未明文全然禁止公海核武试爆,呼应公约并未认为军事活动
或是海洋之军事用途违反海洋之和平使用。所涉之相关国际法
问题,必须从以下两个角度详细检视之。
....惟若核能污染危害其他国家行使公海自由之利益时,亦将有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87条第2款要求行使公海自由时,须适当顾及其他国家行使公海自由的利益之义务。....
二则,若从各别限制核武试爆与使用之条约出发,....
....延续前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8条和平目的之论,
此类禁止核武试爆条约和“国际公域”无核化条约明确禁止相关军
事活动,部分并设有查察制度,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8条并
无类似安排,亦欠缺实质内容。....
综合前述,一般来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定之和平目的
或和平使用之条款,并未被解释成完全排除海洋之军事使用或禁止
海上军事活动,亦无从被解释为禁止于公海之军事活动。若为针对
特定海洋军事使用进行限制,应透过其他管制方法加以规范,以维
持既存世界武力均衡,确保国际稳定和国家安全。
: 全面禁止核试条约美中都没有批准
: 假设在这两地方同时核试爆
: 是不是能创造出一个时间上的延缓
: 以及援台更审慎的评估
: 只要时间一慢
: 就能为攻台创造更多时间?
有此可能性。所以美国要思考的是看用什么方法“事先阻止”中国这么做。
不然中国宣布要在台湾东边的公海实施核试爆,美国也很难说中国对周边各国“发出第一
击”等同对核污染扩散到的周边各国开战。只要中国不松口“承认”“就是要‘故意’制
造核污染影响周边各国”,在外交记者会嘴砲说“啊,不小心没处理好核试爆后的污染”
即可降低跟“故意为之”相比的可非难性,更遑论跟“以核武攻击”的态样相比。
中国在某处公海核试爆以后,该附近海域确实有核污染(中国政府也不会鸟相关国际法去
防止核污染扩散);而中国在公海制造核污染之举,在还要面子顾及国际法对公海核试爆
并未全然禁止的西方世界里,“可非难性”跟直接核武攻击有轻重区别,在公海核试爆的
可非难性比“在公海以核武直接攻击某目标”低。
这确实是个先前没讨论过的中国用以拒止美军行动若干时间的动作招式。
作者: crossmyheart (我发誓)   2022-10-29 08:37:00
这怎么可能没想过,东风系列不就是为这目的开发的吗?不然以精准度加上舰艇的动态,没用核弹头怎么打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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