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传被俘美国人在顿内茨克 克宫:不排除遭

楼主: TetsuNoTori (台南空三小鸟)   2022-06-22 14:21:58
原文恕删
*本文段落结构皆以我国"条→项→款→目"顺序表示
以求方便阅读,但不影响条目内容
1949年日内瓦第三公约 第4条第1项:
本公约所称之战俘
系指落于敌方权力之下列各类人员之一种:
(一)冲突之一方之武装部队人员
及构成此种武装部队一部之民兵与志愿部队人员。
(二)冲突之一方所属之其他民兵及其他志愿部队人员,
包括有组织之抵抗运动人员之在其本国领土内外活动者,
即使此项领土已被占领,但须此项民兵或志愿部队,
包括有组织之抵抗运动人员,合乎下列条件:
  (甲)有一为其部下负责之人统率;
  (乙)备有可从远处识别之固定的特殊标志;
  (丙)公开携带武器;
  (丁)遵守战争法规及惯例进行战斗。
(后略)
所以从乌克兰的观点,他们是志愿军,当然该有战俘待遇
而俄罗斯主张他们是佣兵,没有作为战俘的资格
这个主张的依据,私以为可能出自该公约第1附加议定书47条1项:
外国雇佣兵不应享有作为战斗员或成为战俘的权利。
所以俄罗斯的主张是合理的?让我们再看看第2项:
外国雇佣兵是具有下列情况的任何人:
(一)在当地或外国特别征募以便在武装冲突中作战;
(二)事实上直接参加敌对行动;
(三)主要以获得私利的愿望为参加敌对行动的动机,并
在事实上冲突一方允诺给予远超过对该方武装部队内
具有类似等级和职责的战斗员所允诺或付给的物质报偿;
(四)既不是冲突一方的国民,又不是冲突一方所控制的领土的居民;
(五)不是冲突一方武装部队的人员;而且
(六)不是非冲突一方的国家所派遣作为其武装部队人员
执行官方职务的人
这6个条件必须"同时"符合,才符合国际法的"佣兵"定义
显然在乌克兰的志愿军就不符合(三)的定义,得证他们非雇佣军
然后根据第1公约第3条第1项第4款:
因此,对于上述人员,不论何时何地,不得有下列行为:
(中略)
未经具有文明人类所认为必需之司法保障的正规组织之法庭
之宣判,而遽行判罪及执行死刑。
你把那两个只有你承认的魁儡叫做"正规"法庭?
https://imgur.com/L72os6e
作者: GaryMatthews (G公*)   2022-06-22 14:40:00
俄国如果在意日内瓦公约 就不会有布查了
作者: ChinaCaptain   2022-06-22 15:16:00
照俄这样定义,韩战就是中国百万佣兵参战
作者: AJizzInPants (阿基师在裤子里)   2022-06-22 15:28:00
tetani真的笑死 历史烂连国文都烂
作者: OpenGoodHate (什么东西什么东西)   2022-06-22 20:52:00
如果西方不承认顿巴斯两个伪政府乌国政府又邀请俘掳宗主国救援那美军就能开进去这两国救人了
作者: Hurricaneger (裤袜脱落大尉)   2022-06-22 21:25:00
这又不是战争,只是军事行动,哪来的战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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