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删
*本文段落结构皆以我国"条→项→款→目"顺序表示
以求方便阅读,但不影响条目内容
1949年日内瓦第三公约 第4条第1项:
本公约所称之战俘
系指落于敌方权力之下列各类人员之一种:
(一)冲突之一方之武装部队人员
及构成此种武装部队一部之民兵与志愿部队人员。
(二)冲突之一方所属之其他民兵及其他志愿部队人员,
包括有组织之抵抗运动人员之在其本国领土内外活动者,
即使此项领土已被占领,但须此项民兵或志愿部队,
包括有组织之抵抗运动人员,合乎下列条件:
(甲)有一为其部下负责之人统率;
(乙)备有可从远处识别之固定的特殊标志;
(丙)公开携带武器;
(丁)遵守战争法规及惯例进行战斗。
(后略)
所以从乌克兰的观点,他们是志愿军,当然该有战俘待遇
而俄罗斯主张他们是佣兵,没有作为战俘的资格
这个主张的依据,私以为可能出自该公约第1附加议定书47条1项:
外国雇佣兵不应享有作为战斗员或成为战俘的权利。
所以俄罗斯的主张是合理的?让我们再看看第2项:
外国雇佣兵是具有下列情况的任何人:
(一)在当地或外国特别征募以便在武装冲突中作战;
(二)事实上直接参加敌对行动;
(三)主要以获得私利的愿望为参加敌对行动的动机,并
在事实上冲突一方允诺给予远超过对该方武装部队内
具有类似等级和职责的战斗员所允诺或付给的物质报偿;
(四)既不是冲突一方的国民,又不是冲突一方所控制的领土的居民;
(五)不是冲突一方武装部队的人员;而且
(六)不是非冲突一方的国家所派遣作为其武装部队人员
执行官方职务的人
这6个条件必须"同时"符合,才符合国际法的"佣兵"定义
显然在乌克兰的志愿军就不符合(三)的定义,得证他们非雇佣军
然后根据第1公约第3条第1项第4款:
因此,对于上述人员,不论何时何地,不得有下列行为:
(中略)
未经具有文明人类所认为必需之司法保障的正规组织之法庭
之宣判,而遽行判罪及执行死刑。
你把那两个只有你承认的魁儡叫做"正规"法庭?
https://imgur.com/L72os6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