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大家能接受男女皆兵吗?

楼主: shaojun (吃汉君)   2022-06-11 21:31:44
※ 引述《robo (memeisbest)》之铭言:
: 这边先说好没有要战男女问题
: 最近听到身边的人在讨论才感到好奇
: 所以上来问一下大家的看法
: 毕竟这里的人应该都比平常没在接触的人了解
: 简单来说就是让台湾像以色列那样
: 不分男女成年后都要接受训练
: 你们觉得这样可行吗?
:
我看有人推文说大法官释宪说女生不适合当兵,所以我把原释字完整po让大家参考
释字第490 号
中华民国 88年10月01日
解释争点:兵役法服兵役义务及免除禁役规定违宪?
解释文: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义务,为宪法第二十条所明定。惟人民如何履行兵役义务,宪
法本身并无明文规定,
  有关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项,应由立法者斟酌国家安全、社会发展之需要,以法律定
之。宪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系指人民有信仰与不信仰任何宗教
之自由,以及参与或不参与宗教活动之自由;国家不得对特定之宗教加以奖励或禁制,或
对人民特定信仰畀予优待或不利益。
  立法者鉴于男女生理上之差异及因此种差异所生之社会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于兵役
法第一条规定:中华民国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义务,系为实践国家目的及宪法上人民之
基本义务而为之规定,原属立法政策之考量,非为助长、促进或限制宗教而设,且无助长
、促进或限制宗教之效果。复次,服兵役之义务,并无违反人性尊严亦未动摇宪法价值体
系之基础,且为大多数国家之法律所明定,更为保护人民,防卫国家之安全所必需,与宪
法第七条平等原则及第十三条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并无牴触。
  又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同条第一项判处徒刑人员,经依法赦免、减
刑、缓刑、假释后,其禁役者,如实际执行徒刑时间不满四年时,免除禁役。故免除禁役
者,倘仍在适役年龄,其服兵役之义务,并不因此而免除,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九条第二
项因而规定,由各该管辖司法机关通知其所属县(市)政府处理。若另有违反兵役法之规
定而符合处罚之要件者,仍应依妨害兵役治罪条例之规定处断,并不构成一行为重复处罚
问题,亦与宪法第十三条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及第二十三条比例原则之规定,不相牴触。
心得:
可以看见原本释宪是为了解决有人因宗教因素不服兵役的问题,而第三段(我自行分段)
提到“立法者鉴于男女生理上之差异及因此种差异所生之社会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来说
明服兵役与“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并无牴触”。所以推文说大法官认为女生不适合当兵
主要是基于当时空认为女性的社会生活功能角色之差异。不过过去的法官释宪是可以被未
来的宪法法庭裁判推翻的,通奸除罪化就是最好的例子,所以大家可以尝试看看(?
作者: ppdogininder (pp狗)   2022-06-11 22:18:00
当初背景似乎连替代役都还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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