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8旬翁开3吨半与机车碰撞迳离去 法官判肇事逃逸免罚
苗栗县80多岁黄姓老翁,无照驾驶3吨半货车,与机车骑士擦撞后,未停留即离去,被警
方依肇事逃逸开单,监理站裁罚6千元及3年内不得重新考领驾照;老翁不服,主张他年纪
大,没有感觉发生擦撞,所以没有肇事逃逸,提起行政诉讼。苗栗地方法院法官调查后,
认为老翁于车祸事故上没有主观上故意或过失之可归责事由,裁定处分撤销。
老翁于去年8月29日上午7点许,驾驶3吨半货车,行经苗栗县124线道南庄内外环交岔路口
由西往东方向时,与庄姓机车骑士发生擦撞,机车骑士倒地受伤,老翁于事故后迳行离开
现场。
机车骑士报警,警方调阅路口监视器画面,循线通知老翁到案说明,老翁见警方提出的监
视器画面,承认驾驶货车与机车发生擦撞,并查出老翁根本没有汽车驾驶执照。警方除将
老翁依肇事逃逸罪嫌送办,也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驾驶汽车肇事未依规定处置,致
人受伤而逃逸”,开单告发,由苗栗监理站裁罚老翁6千元及3年内不得重新考领驾照。
但老翁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他主张,因机车骑士未依两段式左转,因而轻微擦撞他驾驶
的货车右后方车斗后自行倒地,且他后方车斗载有货物再加上货车相较一般轿车而言振动
力大,全然不知当时与机车擦撞。老翁并指出,尤以他已是80余岁的老人,感官知觉本亦
较一般人要弱,对轻微擦撞之敏锐度相较年轻人亦较低,所以纯然在不知有发生车祸情形
下继续行驶离开现场,没有要肇事逃逸的意图。
警方及监理单位则反驳,老翁开货车与机车碰撞,有因果关系,且老翁肇事后车辆速度明
显降低并未依规定处置迳自离去,已构成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62条第4项“肇事致人
受伤而逃逸”之违规。警方及监理单位另指出,又此项故意的犯罪型态,包括直接故意与
未必故意;所谓未必故意,是指驾驶人对于驾车有无肇事不确知,或对于有无使人受伤尚
未确知,但因驾车肇事而发生使人伤亡之结果,驾驶人已有所怀疑,且对于所发生之结果
为何并不在乎,即为有肇事逃逸之未必故意。
法官开勘验相关证据,同意案发当时两车确有发生碰撞,老翁驾车离去之情,但细绎勘验
结果,认为本件道路交通事故肇事缘由,应系机车骑士在路口处,未注意礼让直行车、未
注意车前状况及与他车行驶之间隔,难认老翁有何肇事因素,显难认为老翁有主观上故意
或过失之可归责事由。
法官表示,依照司法院释字第777号解释及前述判决要旨说明,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
62条第4项关于“肇事”之文义范围,应限缩于“因驾驶人之故意或过失所致之事故”,
不包含“非因驾驶人故意、过失所致之交通事故”。法官认为,准此以言,监理单位所凭
证据,至多仅可证明机车骑士确有发生人车倒地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但是老翁就该道路
交通事故之肇事,有无主观上故意或过失之可归责事由,尚仍无法证明,但监理单位犹据
前开证据资料迳以处分裁罚,即属违法,应予撤销,老翁诉请撤销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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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字心得:无照驾驶货车的80多岁老翁,主张自己年纪大,感官知觉本亦较一般人要弱,
开车上路时,没感觉发生擦撞,所以没有肇事逃逸,因此这件事不能怪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