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爸的状况似乎是违反第55条
第 55 条
汽车驾驶人,临时停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锾:
一、在桥梁、隧道、圆环、障碍物对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车道临时停车。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车招呼站十公尺内或消防车出、入口五公尺内临时停车。
三、在设有禁止临时停车标志、标线处所临时停车。
四、不依顺行之方向,或不紧靠道路右侧,或单行道不紧靠路边,或并排临时停车。
五、在道路交通标志前临时停车,遮蔽标志。
接送未满七岁之儿童、行动不便之人上、下车者,临时停车不受三分钟之限制。
但是根据
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统一裁罚基准及处理细则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media=print&pcode=D0080029
第 12 条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节轻微,以不举发为适当者
,交通勤务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得对其施以劝导,免予举发:
五、驾驶汽车因上、下客、货,致有本条例第五十五条之情形,惟尚无妨碍其他人、车通
行。
一、应先斟酌个案事实、违反情节及行为人之陈述,是否符合得施以劝导之规定。
二、对得施以劝导之对象,应当场告知其违规事实,指导其法令规定与正确之驾驶或通行
方法,并劝告其避免再次违反。
三、施以劝导时,应选择于无碍交通之处实施,并作成书面纪录,请其签名。
除非你爸爸违停的事实严重
不然根据第12条应该先劝导而不是先罚钱
另外
如果今天警察没有让你移车
而是在表明你要离开的时候不让你走
当场开罚
代表其实好像也没有妨碍交通的问题
因为妨碍交通的话
警察当下应该做的事情是要你移车
而不是先开罚
这样就会变成其实警察已经帮你背书
这个情节不严重
所以除非警察有很好的理由
说明他为什么必须直接开罚而不是先劝导
不然他大概已经违反了
最小损害原则
如果你愿意省下这笔钱
并且协助台湾走向民主法治国家
建议可以去申诉看看
当然大概会被正义魔人嘘爆
不过这个法律也不是本56定的
游戏规则如此
只能说看你要不要让你自己的权利睡着
※ 引述《hoij79627 (∞)》之铭言:
: 我老爸上次载我妈去新竹城隍庙附近那边买水蒸蛋糕
: 因为也没白线或停车格可停车
: 所以就叫我妈快点下车买
: 我老爸车上等,如果警察来驱离就附近绕一绕这样
: 结果警察来了
: 我爸表示要马上离开
: 警察说不行喔!行照驾照什么的拿出来喔!
: 于是那天的停车费就颗颗了这样
: 违停是不应该啦
: 但执法还要看违规对象是谁才决定要不要开单也很可笑就是了啦
: 可悲的社会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