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
有一A,A配偶,及四个儿子,A名下有两房产,配偶名下也有两房产。
今日如果当A死亡
没有遗嘱,有一配偶及四个儿子的情况下。
想请教版上先进几个问题:
一. A的两房产,照理说是配偶先拿两间房产的各1/2,而后此两间房产的各1/2再由配偶
与四个儿子均分,等于最后配偶拿了两间房产各60%,其余儿子各10%,我这样理解
是否正确呢?
二. 今天A的配偶打算全拿(这点四个儿子没意见),但后来说想直到即将百年之际,
立遗嘱将名下四间房产的1/2(指每个房产的1/2)给大儿子,最后四间房产大儿子
各拿1/2,另外1/2(指每个房产的1/2)均分给老二~老四,最后四间房产老二至老
四各拿1/6,这样子老二至老四可以行使特留分,强制四个人各分1/4吗?
三. 承二. 四名兄弟对父母皆无不孝之纪录,A之配偶想这么做是因为大儿子最不会赚钱
还会跟父母还有外面借钱欠钱,是最令他担心也是他最疼的儿子,但这样对其他三
位真的不公平(老二至老四给A配偶现金孝亲费还是给最勤的,而且大家都还住在一起
,还会带父母出国玩),所以真的很不懂A配偶的逻辑是什么…
四. 承三. 若A之配偶若干年后为了大儿子或被大儿子怂恿,立遗嘱做二.所述之事甚至更
过分写老二至老四不孝,老二至老四如何可以证明自己无不孝而行使特留分,大家公
平分全部1/4呢?
哀…其他三名儿子说早知道就少给一点孝亲费,多欠一点钱了…
恳请各位指教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