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有人靠赚和解金,赚到换新车ㄇ?

楼主: mono5566 (曼娜)   2017-12-22 22:37:02
※ 引述《Mizar (林怡如畜牲全家死光)》之铭言:
: 刚刚帮我朋友数一下
: 八挂+韩星+其他垃圾废版骂我朋友的人
: 大概有200多个...确定是公然侮辱罪+泄漏个资罪+威胁 会成立的
: 如果对方要和解 我朋友想请问一下,公定价大概是多少?
: 是否依罪名不同,有不同的和解金额??
: 另外,请问是一句推文辱骂,可以告一次吗?
: 我朋友刚初略算一下,感觉收获金额蛮丰富的,可以换一台不太贵的新车。
:
作者: virtueKyoKo (黎明来临前)   2017-12-22 22:39:00
环岛法院打卡之旅.希望是顺向der
作者: claymath (轮回的印记 藏在我眉宇)   2017-12-22 22:42:00
好像也不错
作者: iPhone9 (忠孝是谁)   2017-12-22 22:50:00
以原就被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不适用网络犯罪案发地以提告人户籍地为主侦查队会行文给ptt和电信公司要犯罪犯嫌的个资
作者: hoij79627 (诚征回收业者)   2017-12-22 22:55:00
结果变法官认证
作者: iPhone9 (忠孝是谁)   2017-12-22 22:55:00
电信公司可以查出该ip该时段谁在用侦查庭和解的话,不会到法官那边去所以是被告要到原告的法院受审检察官接案之后,就表示其有管辖权,所以就是在那个法院开庭了
作者: claymath (轮回的印记 藏在我眉宇)   2017-12-22 23:25:00
反正有四差猫的案例可循 可以换地方啦 gogogo开张大吉吧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7-12-23 02:13:00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72年台上字第5894号要旨: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法第五条第一项定有明文,而所谓犯罪地,参照刑法第四条之规定,解释上自应包括行为地与结果地两者而言。再怎么样,都不应以告诉人之户籍地之法院管辖。除了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辖外,网络犯罪地之争议性极大,由于网络犯罪跨区域之特性,犯罪结果地可能会有复数个。
作者: claymath (轮回的印记 藏在我眉宇)   2017-12-23 10:08:00
科科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7-12-23 16:06:00
有些判决认为服务器所在地之法院也有刑事管辖权。有些判决认为利用互联网散布文字、图画以毁损他人名誉方式之行为,只要看得到该网页之法院通通都有加重诽谤罪的刑事管辖权。(这等于台湾所有县市的地方法院通通有刑事管辖权了。)
作者: claymath (轮回的印记 藏在我眉宇)   2017-12-23 17:25:00
所以 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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