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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同性伴侣专法 创造多元制度价值
林材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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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同婚争议,是否以专法保障同志权益,已成一项热烈讨论的议题。部分挺同婚者多以
立专法就是区别、歧视为理由,反对立专法,笔者有不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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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挺同婚者理念本蕴含着多元文化的观念及论述。而现行《民法》仅承认组织家庭手
段仅一元化集中于婚姻,所以挺同婚者于是要求法律在异性婚姻之外,亦承认同性婚姻为
合法,使同性、异性无区别的进入传统的一元化婚姻体系,同受婚姻制度的规范,取得相
同法律地位,并拒绝国家在婚姻以外的其他制度安排。然而,费尽心力的挤入被许多挺同
婚者描述的早已残破不堪的异性婚制度中,难道不是与其标榜的多元文化社会理念相冲突
?如德国、奥地利、早期法国设计之伴侣法在法律规定由婚姻组织家庭的型态外,增加新
的法律关系型态,例如在婚姻与同居间,另有异性伴侣的制度,各种制度并行,都是反映
多元、宽容、和平思维的法律安排,才是与挺同婚者多元文化价值应相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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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且,要求尊重多元文化本身的前提,应该是在于承认文化存在相异性与多样性。在多元
、宽容的现代人权思潮下,同志长期承受社会体制的忽略及不利益,对同为社会一份子的
同志不尽公平,对整体社会和谐亦无帮助;相反地,挺同者无视于婚姻在人类文化上的意
义,执意要求改变婚姻定义之核心价值,进行“婚姻文化大革命”,改变、拆解千百年来
传统对婚姻的定义,又何尝是对多元文化价值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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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且,现行亲属法因多有伦常及优生之考量,规范一律适用于同婚,就会有许多价值矛盾
与不甚合理现象,例如亲属法近亲婚,原则限制六亲等内旁系血亲不得结婚,但同婚并无
相同伦常及优生之考量,近亲婚限制之范围过大,于同婚适用上即显得唐突;又如结婚时
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为请求撤销婚姻之条件之一,适用于男男或女女之同性婚性行为,亦
有判断标准认定及失却规范目的的问题;再如,现行姻亲之范围及于血亲之配偶、配偶之
血亲及配偶之血亲之配偶,适用于同性婚范围是否过大?是否有必要将姻亲与异性婚为同
一范围规定?实有探讨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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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同性伴侣法,既不破坏婚姻原有之核心价值,又能实质保障同性伴侣之权益,并且能
依两者特性不同、成立条件、当事人间权利义务特性,替同志量身订做打造一部适合同性
伴侣文化的法律,让异性婚与同性伴侣各自穿上适合自身的衣服,又不会破坏对方服装原
本的风貌,并符合同志尊重多元文化的初衷。专法实施的这段期间,即是让挺同婚者展现
与社会价值共存、化解疑义及相互对话的最好时机,进而消弭双方敌视所造成的社会冲突
、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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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方式,制定同性伴侣法,也是让社会大众了解、认识同志文化的一
个试金石,更是许多国家已采行的阶段性方式,已是现行解决挺同反同的最大公约数。ꀊ
心得
要求尊重多元文化本身的前提,应该是在于承认文化存在相异性与多样性。
当有异性恋变成同性恋的时候,他们就会拍手说你好勇敢,告诉你性别情欲是流动的,鼓
励你加入同志圈。然而当有人说同性情欲可流动为异性情欲时,很多同志会骂你恐同歧视
,义正严词告诉你“同性恋是天生的”。甚至当有“后同性恋者”(Post-Gay)跟大众见
证“身为同志也能脱离同志圈”的事实,也会被同运人士骂。
再谈到另人遗憾的毕安生教授事件,不管dpp,kmt还是法务部的特别法草案都对同志伴侣
的医疗,遗产继承问题以法律保障。
然后这次提的修民法,同志竟然不适用现行的刑法通奸罪定义,还牵扯到人工生殖法及收
养问题,可以单独对同性收养做个民调看看,为什么支持同性婚姻专法的民调高于修民法
?同性收养这个原因也占了大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