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要退货还拆开会很OOXX吗

楼主: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6-06-08 21:45:37
法规名称:《通讯交易解除权合理例外情事适用准则》
订定时间:中华民国104年12月31日
第一条
本准则依消费者保护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立法理由〕
本准则订定依据。
第二条
本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但书所称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讯交易之商品或服务有
下列情形之一,并经企业经营者告知消费者,将排除本法第十九条第一项
解除权之适用:
一、易于腐败、保存期限较短或解约时即将逾期。
二、依消费者要求所为之客制化给付。
三、报纸、期刊或杂志。
四、经消费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电脑软件。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数位内容或一经提供即为完成之线上服务,经消
费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个人卫生用品。
七、国际航空客运服务。
〔立法理由〕
一、本法第十九条第一项本文规定通讯交易之消费者,得于收受商品或接
受服务后七日内,以退回商品或书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约,无须说明理
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对价。本条规定特殊性质之商品或服务不适用本
法第十九条第一项本文规定,但不影响消费者依民法或其他法规规定
可主张之权利,例如依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以下规定向企业经营者主
张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等。
二、企业经营者依本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四款规定,就商品或服务排除本
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解除权之适用,有告知消费者之义务,爰于本条序
文将告知义务列为合理例外情事之要件;企业经营者未履行告知义务
,消费者仍可主张适用本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解除权。
三、第一款规定易于腐败(例如:现做餐盒或蔬果等),保存期限较短或
解约时即将逾期(例如:蛋糕或鲜奶等)之商品,因其本身容易快速
变质腐坏,保存期限少于七日,或虽较七日稍长,惟解约时即将逾期
,均不适宜退还后再出售。
四、第二款规定依消费者要求所为之客制化给付,例如依消费者提供相片
印制之商品、依消费者指示刻制之印章或依消费者身材特别缝制之服
装等;消费者依现有颜色或规格中加以指定或选择者,非属本款所称
之客制化给付。
五、第三款规定报纸、期刊或杂志。此类出版品因具有时效性,时间经过
后不易出售。
六、第四款规定经消费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电脑软件。以有形媒介提供之
影音商品或电脑软件经拆封后,处于可复制之状态,性质上不易返还

七、第五款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数位内容(例如:电子书等)或一经提供
即为完成之线上服务(例如:线上扫毒、转帐或汇兑等),此种类型
契约如系经消费者事先同意而开始提供,因其完成下载或服务经即时
提供后即已履行完毕,性质上不易返还,故规定为合理例外情事。
八、第六款规定已拆封之个人卫生用品。因卫生考量而密封之商品(例如
:内衣、内裤或刮胡刀等),商品如拆封检查试穿(用)后再次出售
,有影响卫生之虞。
九、第七款规定国际航空客运服务。国际航空客运服务为全球化产业,涉
及联营、共同班号等国际同业间之合作关系;又国际航空客运服务之
运价及使用限制依“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五条及“航空客货运价管理
办法”相关规定,应报请主管机关备查,且应将机票使用限制充分告
知旅客,爰将国际航空客运服务列为合理例外情事,其应适用主管机
关备查等相关规定。
第三条
通讯交易,经中央主管机关依本法第十七条第一项公告其定型化契约应记
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者,适用该事项关于解除契约之规定。
〔立法理由〕
艺文展览票券、艺文表演票券、线上游戏、公路汽车客运业旅客运送、国
内线航空乘客运送、国内(外)旅游、观光旅馆业与旅馆业及民宿个别旅
客直接订房等契约,主管机关已公告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
其中有关解除契约之权利及义务规定已施行多年,可视为本法第十九条第
一项但书之合理例外情事,爰为本条规定。
第四条
本准则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明本准则施行日期。
作者: NewMacpro (可口可麦(mio'A'oka))   2016-06-08 21:46:00
吼吼~如果打开乃似A杯 可以退么0w0
作者: Princesshaha (看似独立其实超级妈宝)   2016-06-08 21:54:00
不能摘要喔
作者: BerITh (恋爱修理亮)   2016-06-08 21:56:00
麦麦有大于A?
作者: Windkiller (别叫我岳父)   2016-06-08 21:57:00
有啊 有针对贴身衣物的 之前我就是这点不爽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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