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板务] 违反站规应该要有处罚

楼主: hateOnas (△氣噗噗△氣噗噗)   2016-04-13 09:49:01
※ 引述《hateOnas (你是我最想留住的幸运)》之铭言:
→ Asanoizumi: 请依板规10提出建议,本板非board-police, 恕不接受非 04/12 16:51
→ Asanoizumi: 依照板规提出之检举或建议。 04/12 16:51
10.板友若认为有必要新增之板规,可在板面上发起[板务]讨论,该讨论串有1/3以
上的推嘘文同意新增时,板主将在板上另开[记名公投],并于置底公告。
请问板规10的格式是什么?
种类:1.公告 2.请益 3.讨论 4.抒发 5.闲聊 6.正经 7.射惹 8.问卷 (1-8或不选)
其他:非上述类别请自行缮打 [问卷] [公告] ...
我认为有必要新增"违反站规应该要有处罚"这个板规
所以依照板规10提出[板务]讨论的建议
无奈没有1/3以上的推嘘文同意新增
硬要提一下 board-police
作者: Asanoizumi (梦里不知身是客)   2015-04-12 16:51:00
请依板规10提出建议,本板非board-police, 恕不接受非依照板规提出之检举或建议。没有格式喔,因为你提出来的啊,所以说说你认为怎样的
作者: kitune (狐)   2016-04-13 09:54:00
我同意你被本版永桶
作者: Asanoizumi (梦里不知身是客)   2016-04-13 09:55:00
处罚算适当,有1/3的人赞同我们再来开记名公投
作者: kitune (狐)   2016-04-13 09:55:00
好喔 本版常驻算一百 三分之一也才三十个 你基本盘够用啦
作者: Asanoizumi (梦里不知身是客)   2016-04-13 09:56:00
至于board-police嘛,是因为没想到你援引的处理办法是经公告但未实施的,这点我也满吃惊的
作者: LongRanger (孤星)   2016-04-13 09:57:00
我早说过这边人治严重 有关系就没关系公告的说 未施实 这真的是全世界独见
作者: shukevin (被毁容的武大郎)   2016-04-13 10:00:00
表达能力真是越看越有趣
作者: martinmask (Michael)   2016-04-13 10:21:00
我同意hateonas自请永桶 即刻生效
楼主: hateOnas (△氣噗噗△氣噗噗)   2016-04-13 10:35:00
不同意喔 :)
作者: martinmask (Michael)   2016-04-13 11:12:00
我同意hateonas即日起撤销帐号 立刻生效
楼主: hateOnas (△氣噗噗△氣噗噗)   2016-04-13 11:14:00
生效了吗 ◢▆▄▃崩╰(〒皿〒)╯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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