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王姓凶嫌杀小女童一案,固然该当刑法第271条第1项普通杀人罪之
构成要件,也无阻却违法事由而有违法性。
但在行为人因一定之犯罪行为而有负担刑事责任的资格上,也就是责任
能力上却有争议。
当我看到新闻上说他自称“尧”(中国上古时代的五帝之一),以及从
他家搜出笔记本提到“反共抗俄”、“秦始皇”、“川岛芳子”等等的词语
,以及在检调侦讯时说“要找四川的小女孩传宗接代”,其实已经显示他的
精神状况可能是有问题的。(只是乡民们大概会说又有人在装疯了。)
但我论既使经过精神鉴定王姓凶嫌有精神方面的问题,法官也不敢冒然
依刑法第19条第1项基于其无责任能力,而不予以处罚,因为本案的社会舆
论实在是太大了。倒是比较有可能会依刑法第19条第2项而减轻其刑,最终
不会判王姓凶嫌死刑的。(第19条第2项条文是“得减轻其刑”,而不是“
必减轻其刑”。)
★其实我认为应该检讨的是台湾为什么不对有攻击性的精神病患列管,
而是放任其到处趴趴走,等到出事才……
★另外一件事情是本件不知道为什么要扯上废死?台湾刑法目前仍然有
死刑的处罚规定,判不判死刑是法院的问题,而执不执行死刑是法务部长的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