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MadeInChina水桶3.2(改判)(3.9)

楼主: FinalAce (王牌)   2015-05-07 19:41:31
┌─────────────────────────────────────┐
│ 文章代码(AID): #1LIlseao (MenTalk) [ptt.cc] [心得] 复活有感 │
│ 文章网址: https://www.ptt.cc/bbs/MenTalk/M.1430977960.A.932.html │
│ 这一篇文章值 159 Ptt币 │
└─────────────────────────────────────┘
→ MadeInChina: 不要怀疑板主的判决好吗 板主就是标准 不爽你去申诉 05/07 18:21
→ MadeInChina: 同理我也觉得你是针对我嘲讽啊~~~~ 05/07 18:23
→ MadeInChina: 可以用不实指控水桶 都给你掰作针对文章就好啦 05/07 18:18
3.禁止对他人做出人身攻击与不实指控,含推文。
初犯水桶3日。二犯水桶15日起2倍递增。
初犯公告发布前之相同当事人检举重复违规,
一次追加一天水桶。上限30天。不适用板规9二犯判定。
例:A从1/1~2/3对B进行人身攻击10次,于2/1初次受B检举,水桶公告2/3发布。
则A的水桶期限为3+9=12天。
(本条板规平时不会主动处理,仅接受当事人检举,或短时间之内出现大量此
类型发言板主会出面制止。)
3.2.不实指控:任何对他人或发言描述之非赞美文字,经当事人检举成立。
无违反3.1情况下可证明属实者不罚。
MadeInChina水桶7+15+=22日
(改判第二句推文无违规)
作者: MadeInChina (中国制造™)   2014-05-07 19:41:00
What?Plz 解释
作者: GHowPan (豪洨)   2015-05-07 19:50:00
这三洨
作者: AMTBMIND (No Mind)   2015-05-07 20:11:00
…………
作者: scatology (scatology)   2015-05-07 20:25:00
..
作者: mapxu664 (井底之哞)   2015-05-07 20:28:00
会有这样对话还不是因为你的判决引起==这可不是“嘲讽”或是什么“不实指控”了吧?有版友说这个版最有趣的就是公告文,一语中的
作者: popoting (波波霆)   2015-05-07 20:31:00
ilovema19是要不要桶一桶阿
作者: antiPUMA (猫车达人)   2015-05-07 20:36:00
“非赞美性”文字就算指控?那不含任何褒贬意义的文字也算是指控囉?因为“非赞美”
作者: mapxu664 (井底之哞)   2015-05-07 20:37:00
表达"他们两个的对话是因为你的判决以及版规引用才会有这样的对话",某些方便来讲,就是两个人都在对版规嘲讽
作者: antiPUMA (猫车达人)   2015-05-07 20:41:00
A:你的手机怎么这么大台? B:这是平板,不具通话功能,
作者: mapxu664 (井底之哞)   2015-05-07 20:41:00
什么所以呢 你有别的台词吗?anti大 版规没改之前就是这样用了不是真实的又不是赞美就是版规三
作者: antiPUMA (猫车达人)   2015-05-07 20:43:00
然后A被B检举后就进水桶了?我真的笑了 哈哈哈哈哈哈哈
作者: GHowPan (豪洨)   2015-05-07 21:02:00
为什么不能解释成他在捍卫自己文章的本意?
作者: mapxu664 (井底之哞)   2015-05-07 21:04:00
我才不要讲可能会被桶的话咧
作者: antiPUMA (猫车达人)   2015-05-07 21:25:00
不包含物品,那么即使针对他人穿着的衣饰、配戴的假发、指甲彩绘等“物品”以不实方式叙述,也不违反板规3囉?
楼主: FinalAce (王牌)   2015-05-07 21:34:00
例如:这衣服丑死了<=OK的。
作者: Wangdy (蒙古人)   2015-05-07 21:51:00
一定要桶就是了,这条不行换一条
作者: antiPUMA (猫车达人)   2015-05-07 22:30:00
OK吗?那就有趣了,今天A对B说:“这发型丑毙了!”若B为真发→进桶;若B为假发→无违规,是这样吗?
作者: Fancose   2015-05-07 22:31:00
头发不算是物品喔,所以会进桶又不是认识的人or他说过,不会有人知道是假发
作者: antiPUMA (猫车达人)   2015-05-07 22:36:00
我有点混乱了,假发不算物品?若B为邱毅呢?我直接讲清楚吧,用对象为人或物来作为判断标准是有问题的,重点在于“有无造成人格权之减损”,而不在人或物。第二个重点是,即使对象是人,即使对其为不实之叙述,也未必会造成其人格权之侵害,但板规却认定这样的行为属于违规,这点就是让我大笑的原因。
作者: shamanlin (点藏必须死)   2015-05-07 22:45:00
补充楼上,3.2所限制的是“不实”之描述,但很多却无法判定其是否为不实,本版已有判例,A说B在生气,只要B说他没生气,就可以桶A了,但根本无法证实B是否生气
作者: antiPUMA (猫车达人)   2015-05-07 22:51:00
是的,一个人的心理状态,在网络上根本无从得知。当事人自己更不可能自己证明自己的心理状态。否则每个人杀了人之后都自证自己是出于义愤杀人就好了s大所指的是“不实”与否根本无从证明的问题而我所说的是,即使是“不实”的描述,也未必会造成人格权上的损失,用不实叙述作为违规标准并不合理。
作者: HayaSan (哈雅)   2015-05-07 23:16:00
楼上 王牌根本不管什么人格权 跟他谈现实法律是无用的
作者: shamanlin (点藏必须死)   2015-05-07 23:16:00
所以他加了一个3.8,但其标准变成由他来心证
作者: HayaSan (哈雅)   2015-05-07 23:17:00
以前他觉得自由心证很糟 现在判定是否不实却凭他一人的心证 自打嘴巴到我看了都无言
作者: mapxu664 (井底之哞)   2015-05-07 23:25:00
补充一下 板规原本是不实指控现在改成不实描述在未改之前 很多人因为不实言论(描述)而被说是不实指控因而进桶 当时我曾就几个案例表达不满板规既然写是指控 就不应该桶不是指控的推文和发文现在好了 他干脆把板规三改成不实言论他桶的于法有据 但却让我觉得男版变成文字狱了抗议你板规使用错误 不代表我认为那些被桶错的推文该桶
作者: antiPUMA (猫车达人)   2015-05-07 23:38:00
OK,我了了,这板规实在太逗趣了。我无福消受,还是速速离开为妙,这里真是太危险了XD
作者: shamanlin (点藏必须死)   2015-05-08 00:01:00
楼上触犯2.1,对本版做出贬意描述,本版哪有危险
作者: antiPUMA (猫车达人)   2015-05-08 00:10:00
会因为无关褒贬的不正确叙述而进桶,超危险的好吗XD要桶就来吧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