嘘 anti27149: 结果有罪的都是用“实质影响力”定罪,反观014还出来生 11/16 11:25
→ anti27149: 儿子,把钱汇海外顶多是结余款申报不实,跟贪污治罪条 11/16 11:26
→ anti27149: 例的重罪完全没得比,司法一直被质疑标准标准不一,有 11/16 11:27
→ anti27149: 党証就无敌的说法,很嘲讽但现实例子就在眼前。 11/16 11:28
来谈“实质影响力说”吧
首先,林益世被质疑的部份分成两个,第一个是当秘书长,第二个是当立委
当秘书长的时候那个部份,法官依照“以实质职务来说,秘书长影响不了经济部决策”
打枪,意思是“反正我说说而已,你施颜祥(当时是施颜祥)有没有听我不能管”。
……法官也认定,林益世对施颜祥的决策毫无影响力,所以判了他“假借职务恐吓罪”
就是实际上你根本办不到,唬烂人家你办得到,还恐吓人家不送钱就完蛋的意思
不过,其实这就等于在问,民意代表收钱去“说说”到底行不行?
很妙的是我国法官的标准根本不一致
赖素如:收钱、办事,有罪(判十年,还在上诉)
张花冠:收钱、办事、无罪(还在上诉)
林益世:收钱没抓到(真的)、办事、无罪(贪污无罪)
高志鹏:收钱、办事,有罪(二审无罪,更一审判七年六个月,还在上诉)
张花冠的承审法官还说,虽然有收钱,而且也做了一些有利的行为
但是因为无法实质影响行政机关,所以依照实质影响力说无罪
我看了完全发昏,话可以这样说的喔?
至于林益世到底有没有收钱?答案是,查无实证
首先是录音带,被查出有变造,失去证据效力,那实体金钱呢,没抄到
是的,陈启祥宣称他送的是台币,结果从林益世家里抄出来的是美金加台币,金额对不上
最后这个美金加台币的部份以“财产来源不明罪”判了他两年
当然你可以说林益世拿去换了美金或怎样,问题是他打死不开口,法院就没证据
当初制定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时候就有人质疑,定这个罪很糟糕
这个罪第一个可以罗织,反正我问你这笔钱哪来的,你说不出来就判刑
第二个,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本刑比贪污低很多
意思是说反正洗钱工作做的好,牙关一咬什么都不认,那顶多就两年而已
但是不管怎样,这法律就是这么订了,你也没皮条。
最后,为啥林益世还在外面生儿子?因为还没定谳
但是这我就要说,陈水扁被抓进去羁押很久我就很有意见
这连押人取供都不算,单纯就是关他给看他不爽的人看而已
我国法学界反对这种“看不爽就要押”的状况,所以林益世大抵上是因此逃过一劫
但是也更突显陈水扁当时被长期羁押,根本就是有人在背后搞鬼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