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刑法第14条规定“行为人虽非故意。但按其情节应注意,并能注意,而不注意者,为过
失。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虽预见其能发生而确信其不发生者,以过失论。”
如果李宗瑞对于性交合意与否确为不实之陈述,或三十多名小模无仿效电影《铁幕疑云》
中被退学女大生设局陷害教授而为不实指控,基本上偷拍行为该当于刑法315-1,但这些
档案是存储于其管领力下之私人电子设备中而非向大众开放、不特定第三人皆可获得浏览
权限的网站或公用设备中,虽未该当刑法第315-2条,法院却依然以“被告于窃录其与被
害人性交之非公开活动及被害人之身体隐私部位时,理当可预见前揭窃录档案有外流之风
险”、“现今网络发达之时代,档案传输快速,此等档案因涉及性行为,容易引人一窥究
竟,一经外流,将快速散布而无法遏止”、“虽无证据证实档案系被告所外流,然若非其
窃录,岂有档案可外流”云云偷渡刑法第315-2条之构成要件将其罪责加重。档案外流之
可能性虽不等于零,然而就算是安全性极高的金融机构电脑,甚至是五角大厦内部电脑都
有可能被骇客入侵,如果把档案存在私人电子设备中就应该要有外泄的预见,那么这一次
裸照外泄风云中,珍妮佛劳伦斯及其他众多女星是否也需要负一部分的外泄责任?如果这
一次承审法官所要求的是零风险,只要风险大于零,哪怕机率微乎其微,行为人也会被评
价为过失,七月底八月初高雄丙烯外泄气爆案中死伤的两百多位民众是否也需要负上部分
责任?再来,倘若法官认定档案确实是李宗瑞亲手流出,然依社会通念观之,李宗瑞并无
外泄档案之意图,但即便完全没有证据能够佐证,法官却依然故我加重其罪责,如此蛮横
罗织入罪的手法便显然违背了无罪推定及罪疑唯轻原则。
既然李宗瑞已经决定上诉,充满论述瑕疵与非理性固见的二审判决到最高法院时被撤销发
回高院更审的机率应该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