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前进版<电影法>草案 行政院院会通过

楼主: Orfenok (XIX)THE SUN.)   2014-05-29 20:17:33
新闻来源 http://www.cna.com.tw/postwrite/Detail/149246.aspx#.U4clG3KSxFs
(中央社讯息服务20140529 15:39:46)行政院院会今(29)日通过文化部提出之<电影法>
修正草案,随后将送立法院审议,龙应台部长以“开心得想放鞭炮庆贺!”来形容<电影
法>修法的时代意义。文化部以一年多的时间,用新的思维提出<电影法>修正草案,从戒
严时期的消极管制,全面转型为民主时代的产业扶植,由原58条大幅删修至24条;废除不
合时宜及意识形态箝制之条文;进一步将产业健全措施如企业投资国产电影片之投资抵减
、外国影片来台拍片退税优惠、建立全国票房统计机制等纳入,希望透过修法改革,为台
湾电影环境擘画新局。龙应台在院会中表示,“马政府成立6年来,若要列举10大进步法
案或措施,今天新出炉<电影法>修正案,一定可以名列前茅!”
<电影法>系于民国72年订定,如今电影产业的环境及时空背景已与立法当时大不相同,文
化部盼能借由全盘修正电影法,为国内电影产业发展环境带来新的气象。文化部本次修法
从“除旧”与“兴利”两大面向切入。除旧方面,以删除不合时宜之旧时代法规为主,包
含:
(一)让艺术回归艺术,解除意识形态类条文
现行电影法中有关电影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或民族尊严、违背国家政策或政府法令、煽惑
他人犯罪或违背法令、伤害少年或儿童身心健康、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提倡无稽邪
说或淆乱视听、污蔑古圣先贤或歪曲史实之规定,或要求电影片需配合国家政策、激发爱
国情操、鼓舞民心士气、阐扬伦理道德、匡正社会风气等之规定,均予以删除。
(二)展现多元民主自由,删除管制与审查类的条文
包括解除电影事业负责人需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规定;解除电影片制作业、发行业、映演业
、电影工业许可制;解除电影片映演业需映演政令宣导及公共服务电影;解除电影从业人
员登记证,并删除电影从业人员不得有损害国家或电影事业言行的规定;解除电影片输出
输入之管制,及电影片海报文宣品须于使用前送审之规定;删除中央主管机关得责令电影
片修改、删减或禁演之规定等。
在兴利上,以振兴电影产业为出发点,则包括:
(一)辅导及奖助之落实
明文规定文化部对于国内电影产业链的各项辅导及奖助措施,包括人才培育、剧本创作、
投资及融资、行销映演、开拓国内外市场、设备及技术之提升,以及电影文化资产的典藏
及推
广等措施之法源依据,俾对国内电影产业提供更全方位的协助。
(二)企业投资制作国产电影片之税赋抵减
为鼓励企业投资国产电影片之拍摄,本次修法中,经过文化部的努力争取,得以将企业投
资国产电影片制作业可抵减营利事业所得税的措施再延长实施十年,希望能持续鼓励国内
资金挹注电影片制作业,为电影产业带来更多的资金活水。
(三)外国影片来台拍片退税优惠
为吸引国际大型电影前来拍摄,增进本国演员、工作人员、后制及其他服务参与国际大型
电影制作的机会,同时带来就业机会及促进观光等附加价值,故增订外国影片来台拍片之
支出可减免营业税的规定。
(四)建立全国电脑票房统计系统
本次修法中纳入电影院应设置电脑票房统计系统,并提供票房统计资料予中央主管机关之
规定,以达资讯透明之目的,并健全电影产业的统计资料。
前进的法律,是产业发展的基础。<电影法>修正草案将于近日内送立法院审议,文化部也
将积极向立法院朝野各党团说明及沟通,争取支持,期望新版的<电影法>能尽速通过立法
院审议。
讯息来源: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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