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砍人反被杀案 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楼主: andyann   2018-08-31 10:3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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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站/昆山砍人反被杀案 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掀论战
2018-08-30 13:16世界日报 中国新闻组/北京30日电
昆山“砍人反被杀”案是否正当防卫,引发争议。新京报报导,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
院副教授罗翔29日表示,正当防卫这个问题历来存在争议。正当防卫从立法变迁来说,一
直朝着宽泛方向发展,然而实践中最大的问题还是站在后果主义,“以是否死人为结果,
判断是否正当防卫”。
罗翔指出,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出发,还是有大量类似判例支持此次事件中自行车男的
行为属正当防卫,比如于欢案和叶永朝案。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强调,从这件事情上看,宝马车强行进入非机动车道本就
违反交通法,不仅不道歉还出手打人,甚至还持刀威胁,明显不是一般民间纠纷;其次从
当事人角度考虑,于某某夺刀后不安感仍存在,考虑到对方攻击性强,不排除继续找工具
打斗的防卫心理。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执业律师叶竹盛认为,结合整个事件来看,于某某抢刀之后的
情境应认定为危险情境,因此具有防卫的正当权利。
但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包华等一线执业律师则认为,于某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
包华解释说,正当防卫是有限度的,即制止对方的侵害行为,使自己人身财产安全得到基
本保障,这个措施只要发生了效果便可,如果继续延伸就属于过当行为。
就本案来说,于某某用刀将对方逼退之前的行为都属正当防卫,但是“当对方被驱离的情
况下还追着砍,那可能是故意伤害了。”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邓学平表示,本案的关键信息仍须相关部门调查清楚,比如导致刘某
某死亡的致命伤究竟是哪几刀造成的?如果是前五刀造成的,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
的规定,于某某的行为属于行使无限防卫权,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刘某某一方主观上已放弃继续行凶的意图或已丧失继续行凶能力,那么客观上于某某
的人身危险已经解除。那么于某某后续追砍的两刀,特别是最后一刀,确实可能有防卫过
当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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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最近发生在昆山的事情,本来没大事,但因开BMW车的人嚣张拿刀出来打,
最后刀子却掉在地上,反而被对方捡起来砍死因而引发的争议。
不知道这事情对岸最后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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