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该事件有多感慨所以发文,内容可能和一般大众认知不同,或让大家反感,请大家见谅
先。
对于该事件,从事件看来窃贼入侵民宅,当事人为了保护孕妻选择动手是无庸置疑。
案例中有很多可以探讨的地方。基本上我是认为海陆哥下手过当,原因在于他使用的是
可以控制结果的片羽绞。
一、进入屋内尿急要上厕所,开门发现浴室内有歹徒,而且对方用力抵抗不让当事人开门
。这时是第一个偕妻逃出屋内报警求援的时机点。(顺手把家里大门反锁brabrabra....)
二、孕妻到后阳台喂狗,时间上来不及通知妻子逃离现场,进入战斗。案例中在浴室内
狭小空间展开扭打并不是好选项,最重要的无法确定对方身上是否有刀械,或者屋内是否
还有其他歹徒,从这里进入扭打很危险。保持对秩拉开距离,甚至退到厨房(应该有刀,
顺便兼顾后阳台喂狗的妻子)口头上威吓、或劝退对方(好了啦!算我衰,警察快来了之类
)让开动线给予宵小逃跑(话术上不要羞辱或激怒对手)
三、决定开打也没什么不对,小弟也颇能体谅仓促遇敌战斗中,身体平常练什么大概就会
做什么,但小弟相当有意见的是让对方死亡的“绞技”
遭遇歹徒的战斗,出于自保或者保护家人重手不留情难免,因面对歹徒自身便暴露相当高
风险情况下。如果海陆哥一拳打爆对方眼珠或者一脚踢爆对方下体我都觉得合情合理并给
予高度敬佩和同情。但是打击技术的杀伤力来自于肌力爆发和加速度,不重不快难以伤敌
。对真正的“敌人”收手等于对自己残忍。
问题是绞技是利用肢体缠锁对方气管、颈动脉或者关节的技术。取得适合施技点后,到对
方缺氧、到对方休克失去意识、到对方流鼻血脸色发青(长时间缺氧和脑压升高)、到对方
死亡时间由施术者控制。过程中的时间拿捏和海陆哥取得绞位都是可以观察到对方反应的
。
要保护自己和家人,对方休克昏厥应该够了。有施做过绞技或ckoke技术的武友都知道,
不管是利用对方衣领或是自己前臂捆锁对方颈部,不论是友善利用桡骨侧施力正夹对方喉
管,还是要求丧失敌人行动力侧夹对方颈动脉,从友善的对方拍拍,或者到对方满脸胀红
,身体开始软瘫。近距离接触敌人诗作这类技术,我们可以很清楚的感受到对方的呼吸、
气力甚至生命正被施技者一点一滴榨出来。
或者面对有默契、懂得防御的对手做这类技术,对方有概念缩下巴转动颈部角度避免被夹
切到控制点,双方或会僵持,但如果做到了,甚至只要快一点、重一点的加压力道,对方
轻则咳嗽连连、或脸色苍白站不起来。
简单说,绞技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得手了是有办法控制对手受伤害的程度。
看了新闻我仅是很难过,海陆哥施技的过程中,有机会制服对手。当然他具备扎实CPR技术
或者土法急救的拍肩颈、大椎或胸骨抢救对方休克是更好。当然也许情急之下,海陆哥忘
了判断,或者着急道只想锁到警方来没想那么多。但是以他示范片羽绞的娴熟度,我真的
比较难感觉到他不具备让对方休克“就好”的能力。
小偷的确是恶,侵入住宅打主人的确是恶。但夺去一条性命是否可以这么理所当然?
我不是在责怪海陆哥,的确在对敌紧急的当下,没有谁有把握可以百分百收发自如。
但是仅难过自伤:绞技是不能控制的吗?还有大多民众认为前科累累的窃嫌该死的公审
心态。在司法实务上,刑法部分海陆哥应该吃个防卫过当造成过失致死,大概缓刑甚至易
科罚金上下。但面对窃嫌家属提的民事赔偿诉讼,民法廷则面对一个较为沉重的两难。
这个判决会有指标性的意义。当事人过死夺命无责,在在宣示犯罪者遭攻击不受任何法律
保障(这点的确大快人心,但以跑新闻经验,万一有民众被当成犯嫌而遭误击....)
若海陆哥遭判要陪个几十几百,也凸显台湾法律设计上的窘境→也就是法学理想上的比例
原则和最小损害原则再次作怪。前天一位办案刑警遇到歹徒持枪对峙,他开枪神准射对方
肩膀和腿部,事后被对方告上法院,法官还判赔歹徒上百万。
回到主题,比起海陆哥的英勇和自卫过当,我比较担忧是大多数人都认为窃嫌死好。
如果面对一个小偷我们都有凛然超凡的正义感(只是一条命),这国家有太多光怪陆离的
事情值得全台民众去保护自己和家人子女革命个几百次吧?
回到防身层面,绞技都得手了,对方昏厥还不放心,补断对方手肘或手腕手指,就可确保
对方行动力的丧失。另外再近身缠抱经验中,大关节(手腕、肩膀)也许不好擒拿,但手肘
手指相对是非常好做的,特别是手指,就算对方有心要抗力,角度吃到通常也是应声而断
。
我只是看不开一条人命。(明明有机会可以活下来的啊~~)我没有勇气说一句窃贼死好。
江湖混多了比较迷信,事事留点余地,人生会比较美好。
海陆哥生对时代,他的事蹟比前田光世的老师横山作次郎还屌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