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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5 08:32:07日本拟修卖春法 嫖客也要罚
日本法务省(图)预计在9月提出“卖春法”修正案,嫖客也要罚。资料照片。
日本法务省专家检讨会议今天(24日)提出报告书草案,指出“卖春防止法”中仅针对卖方设有罚则的招揽等罪,应研拟扩大纳入嫖客,并调高罚金上限。
日本预计9月提出修正案
日本放送协会(NHK)、富士新闻网(FNN)及“朝日新闻”报导,报告书草案指出,现行的“卖春防止法”虽然针对“卖方”的招揽与等客行为设有“6个月以下拘禁刑或2万日圆以下罚金”的罚则,却缺乏针对“买方”的罚则。国会曾有意见批评,这造成“只有被迫
卖淫的女性遭逮捕”,形成扭曲的结构。
日本法务省因此自3月起透过检讨会议讨论修法。此次报告书草案指出,多名委员认为“有必要矫正现行法律的不平衡”,因此提出将买方也纳入规范对象的方向。法务省预计9月完成报告书,并协调在秋季临时国会上提出修正法案。
台湾娼嫖皆罚
至于在台湾,有关买春的行为,若在“非合法性交易专区”买春被警方查获,嫖客与性工作者双方都会被罚。
台湾法律目前采取“娼嫖皆罚”的原则: 嫖客与卖方的法律责任根据《社会秩序维护法》第 80 条规定,在性交易区域外从事性交易者:嫖客处新台币30,000元以下罚锾。性工作者同样处新台币30,000元以下罚锾。
虽然单纯的娼嫖是行政罚,但若涉及以下三种行为,就会演变成严重的刑事犯罪。
─对象为未成年人:若嫖客明知或可得而知对方未满18岁仍进行性交易,将触犯《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最重可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且会留下刑事前科。
─媒介与意图营利(如:马伕、应召站老板、皮条客):法律不处罚单纯的买卖双方,但严厉处罚“第三方媒介”。根据《刑法》第 231 条(引诱容留媒介性交猥亵罪),媒介
他人与他人为性交易以营利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迫、恐吓或剥削:若性交易涉及强迫、人口贩运或违反当事人意愿,则会面临《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的重刑。(编辑:钟锦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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