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ssp8507 (SSP)
2026-08-21 11:06:38这事问题在想把25条也扯进来
单纯的用出现品牌,依12条开罚合情合理,羚邦自己北七以为不会出事
但反菸现在是想用25条去带12条开罚
这成立做为案例后很麻烦
25条的条文内容
电视节目、视听歌唱、戏剧表演、运动表演或其他表演,不得特别强调吸菸之形象。
没罚则,但只要强调吸菸之形象就中奖的奇怪法条
反菸现在想干的就是只要强调吸菸的东西,我之后能举报违反25条,然后用12条的罚则开罚
这样电影、歌、动画之类的媒体,只要拿吸菸当人设跟主题
他们看你不爽,之后都能循这模式开铡或找你麻烦
然后讽刺的,因为持有、贩卖跟使用毒品直接违法
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根本没立条文管娱乐媒体这块
娱乐媒体拿毒虫当主题可能还比拿菸鬼当主题更不容易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