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无权占有甲的土地,于其上兴建一栋建物。乙盖好房子后,又把建物出租或交给丙使用
。那么,这个“使用建物的人”(丙),他占有乙的房子的同时,是不是也是甲的土地的
占有人?如果是,丙要不要对土地所有人甲负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最高法院针对甲丙之间的关系,做成结论有二:
1. 建物不能脱离土地而存在,所以建物占有人(丙)在占有建物的同时,通常也对建物
坐落的土地具有事实上管领力。因此,即使他不是建物所有人,也可能是土地占有人。
2. 建物占有人(丙)如果不是土地的善意占有人,就应该依不当得利规定,返还使用土
地的利益给土地所有人(甲)。
蛮有意思的 直接用952在占有的层次先给丙一个获得利益的法律上原因来解套不当得利
而且建物是否有土地的占有权源的举证责任也不在于丙,通常一般承租人也没必要去查房
子是否合法建于土地上(吗)
@你板法律人
姆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