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预谋着你的预谋,我偶然着你的偶然。
我眷恋着你的眷恋,也重来着你的重来。
不管这些话语有没有打中你的心,阿司想到的却是......
我占有你的占有。
没错,今天的法普,阿司想跟大家分享一个《民法》上经典的实例,关于“占有连锁”的故
事。
法律上有些关系很简单。
例如甲出租自己所有的土地给乙,乙基于双方的租赁契约,可以合法地占有这块土地,此时
乙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但是,如果可以简单,谁想要复杂?如果乙这时又把土地转
租给丙,这个时候,土地所有人甲并没有与丙签立租赁契约,甲可以对丙主张“无权占有”
,要求丙返还土地吗?这就是“占有连锁”理论登场的时候了!
什么是“占有连锁”?
所谓的“占有连锁”,指的是多次连续的“有权占有”。
就上面的案例来说,甲与乙之间有一个租赁契约,乙可以合法占有甲的土地。
而乙与丙之间也有一个租赁契约,如果甲乙之间的租赁契约没有事前限制乙的使用方式,也
就是说不能转租,而乙基于前面的有权占有,可以直接把占有移转给丙。
这个时候甲乙丙 3 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构成“占有连锁”,丙依然属于“有权占有”,甲不
可以依照《民法》第 767 条请求丙返还土地。
相关实务见解
“占有连锁”的理论也被我国法院所采纳,最高法院 110 年台上字第 606 号民事判决指出
:“按占有连锁,为多次连续的有权源占有。倘物之占有人与移转占有之中间人,暨中间人
与所有人间,均有基于一定债之关系合法取得之占有权源,且中间人移转占有予占有人不违
反其与前手间债之关系内容者,即成立占有连锁。物之占有人基于占有连锁,对于物之所有
人具有占有之正当权源;此与债之相对性系属二事。”
我们可以从这个判决归纳出构成“占有连锁”的 3 个条件:
●占有人与中间人之间有合法占有权源
●中间人与所有人之间有合法占有权源
●中间人移转占有给占有人不违反跟所有人之间的债之关系
上述的第三点很重要,许多其他的转租案例中,法院认为不成立占有连锁的原因,就在于所
有人跟中间人已经在契约中约定好不能转给契约之外的第三人使用。
我们接着再看其他类型的实务案例,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224 号民事判决认为:“
基于债之关系而占有他方所有物之一方当事人,本得向他方当事人(所有人)主张有占有之
合法权源;如该有权占有之人将其直接占有移转予第三人时,除该移转占有性质上应经所有
人同意(如民法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者外,第三人亦得本于其所受让之占有,对所
有人主张其有占有之权利,此乃基于“占有连锁(Besitzkette)”之原理所产生之效果”
。
这个案例当中,最高法院认为,除非所有人与中间人有民法第 467 条第 2 项“未经允许不
得使第三人使用借用物”的约定,否则第三人也可以本于受让自中间人的占有,对土地所有
权人主张合法占有。
所以不只是租赁关系,如果案例中所有人跟中间人之间有使用借贷契约,没有特别约定不能
再借给第三人的话,也有机会成立占有连锁哦!
我不知道念法律也要逆解连锁
我又没有学k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