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可怖] 性侵未满14岁少女获轻判 法官:他与她

楼主: ken890126 (靈魂奸商 路西法)   2026-04-14 12:51:19
性侵未满14岁少女获轻判 法官:他与她有特殊“D/S ”关系
2026-04-14 11:34 联合报/ 记者
王圣藜/台北即时报导
苏姓男子在IG结识未满14岁的少女,邀约对方前往台北捷运无障碍厕所内口交,被诉对于
未满14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台北地院审理发现,苏与少女存在特殊的“支配与臣服”关系
,苏犯罪未使用暴力,减刑轻判苏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可上诉。
法官给苏的缓刑条件,为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包含不限于透过互联网、通讯软件、电话等
一切方式与被害人及她的父母联系。
法官认定,苏与被害人的关系存有特殊的“D/S 关系”(Dominance & Submission),依
维基百科解释,所谓“D/S 关系”指的是涉及性的事情或生活情况中,一个人臣服于另一
个人的风俗、礼仪、行为。
维基百科说,在支配与臣服中,身体接触并不是必须的,在支配与臣服中,双方都享受支
配或被支配,处于优势的一方成为支配方,处于从属地位的一方被称为臣服方。
检方指控,苏2025年5月上旬于社群软件Instagram认识被害人,5月18日邀约对方前往台
北捷运大安森林公园站的无障碍厕所内,苏将下体插入少女的口腔内,被害少女,被害少
女后来提告,苏被起诉。
法院审理,苏坦承不讳,法官依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母亲陈述、被害人提供的苏的照片、
绘制现场图及IG对话纪录,认定苏犯罪。
法官认为,苏过往无任何犯罪纪录,苏未考量少女身心发展而犯案固有不当,不过,审酌
苏与少女间对话内容显示,二人间存有特殊“D/S 关系”,苏犯案未使用任何强暴、胁迫
或诈欺等方法,且少女为苏口交的时间,仅有数秒,苏也已与被害人家属和解。
法官认为,就苏姓男子客观犯行与主观恶性考量后,如科以法定最低度有期徒刑3年,犹
有过苛,有情轻法重之失衡而可资悯恕,决定依刑法规定减轻其刑。
判决说,苏明知少女心智发育尚未成熟,竟为满足私欲犯案,考量他无犯罪纪录,侦查即
已坦承犯行,审理时与被害方达成和解,支付全数赔偿金,也对少女提出书面道歉声明,
依法判决。
作者: dog41125 (TL)   2026-04-14 12: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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