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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6V (Manners maketh man.)
2026-03-24 08:22:35未放弃中国籍遭解职 偏绿选区中配里长向陆委会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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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莲县富里乡村长邓万华因没有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8月1日被内政部依法解除职务。桃园市蚵间里里长彭小林则有向陆委会陈情。(图截取自网络)
花莲县富里乡村长邓万华未放弃中国籍遭解职(DQ,Disqualification)后,彭小林等4名中配里长也面临相同命运。据透露,桃园市新屋区蚵间里里长彭小林日前已向陆委会陈情,她一个大陆妹来台逾30年,无法放弃中国籍。官员指出,内政部祭出处分前,并未会办陆委会意见;学者建议,可修订“国籍法”第20条,将大陆地区人民、港澳居民“准用”此条规定,明确规范。
据了解,内政部是依“国籍法”不能有双重国籍的规定祭出解职处分,以中配身分嫁来台湾32年的彭小林四处向政府单位陈情,但她尚未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桃园市政府也未批准解职令。
彭女向陆委会陈情,她一个大陆妹在“偏绿选区”当里长,新屋区蚵间里大罢免的投票结果,同意罢免还比不同意多9张票,许多绿营民众支持她当里长,而且她的选民服务“不分蓝绿”,只因为是中国籍就要被解职,感到十分无奈。
据悉,内政部是依照“国籍法”直接处分,依「国籍法”规定,担任民选公职不得有双重国籍,遭解职的中配村里长抱怨无法放弃中国籍,也对行政处分非常不服气。
不过,根据中国“国籍法”规定,只要符合几项条件便可申请退出中国籍,一是外国人的近亲属,二是定居在外国,三是有其他正当理由。原籍中国的台湾公民若真的申请到放弃国籍证明,依“国际法”第20条规定,就可免除被撤销资格问题。
知情官员指出,现行“国籍法”规定,任职后1年之内要出具放弃国籍证明,如果没有放弃,须依法予以解职。若依照“国籍法”的概念,其实当初就不应该让有双重国籍的人参选。
据分析,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规定,中国籍人士在台定居满10年,可以应考试、服公职,目前有逾百人考上公职担任公务员,政府要求这些人须放弃中国籍,但“公务人员任用法”有除外规定,考上公职就任后,有申请放弃,但没办法放弃时,经主管机关审认后,可安排到无涉及机敏的单位工作。
官员进一步说,但村里长、县市议员、立法委员等民选公职人员没有除外规定,所以该怎么办由主管机关决定,因为过去没有相关案例,用人机关与主管机关未来可以沟通看要如何解决。
他强调,政府不是针对中配,其他国家的人要在台湾担任公职,也都须放弃原国籍,中配应该先去放弃看看。不过,目前制度设计容易引发争议,主管机关或可修正“选罢法”限制双重国籍者参选,不是选上后因无法放弃国籍,再把人解职。
中央警察大学国境警察学系助理教授王智盛受访说,现行制度是双重国籍可以参选,但选上后1年内须提出放弃国籍证明,内政部根据“国籍法”规定以行政解释方式撤销这些人的职务。
王智盛建议,因涉及人民权利义务,若法律要更完备的话,可以修订“国籍法”第20条,将大陆地区人民、港澳居民“准用”此条规定,明文入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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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还是主管机关认定吧
还有机敏机关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