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悉原告已有男朋友,仍与原告分别于前揭112年11月26日2时许、同年12月3日1时许、同年
12月10日1时许发生性行为
称:我在113年1月初某日凌晨发烧,身体极度不舒服,没有接到被告电话,被告就暴怒并要
求我用手机打电话给他,后来我用家里市内电话打给被告,并不断求被告放过我,被告当时
给我2个选择,第1个是他隔天早上9点到我男朋友工作地点,直接跟我男朋友坦白我们发生
过性行为,第2个就是跟他发生性行为15次相抵,我拒绝之后,被告就说他要去找我男朋友
坦白我们发生过性行为,并不断增加性行为次数,因为我当时发高烧又被被告逼迫,我才口
头答应他第2个选择,但我明确跟被告说,即使我与男朋友分手,也不会跟他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