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经济委员会拟于1月28日、1月29日排审《动物保护法》修正草案
黄捷版本草案增列聚焦游荡犬管理的相关条文。
该草案修正条文第5条,新增:“长期、持续提供游荡动物食物或饮水者,
视为实际管领
之人。”并须负担动保法所规定饲主管领责任。
黄捷表示,现行动保法第3条虽将“饲主”
定义为动物所有人或“实际管领动物之人”
但对于“实际管领”的构成要件并未明确规范
导致实务上法院在处理伤亡案件时
多采取保守认定
除非能证明行为人“长期喂养且可进出私域”
否则往往难以认定其具有饲主身分。
黄捷表示,期盼透过此次修法
厘清“饲主”的法律定义
并强化喂食行为与管领责任之间的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