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Atima 2026-01-04 21:11:39※ 引述《Atima ()》之铭言:
: https://i.meee.com.tw/9LbSxuZ.png
: 牛逼了
: 此外,法院也指出,受害女顾客提出的诊断证明书仅记载“头部挫伤”,并未明确记录是
: 否造成皮肤或血肉的穿透性伤害,无法作为枪枝具杀伤力的佐证。简易庭认为,即便林男
: 确实持空气枪射击BB弹,但在缺乏动能测试与伤害性证据的情况下,不足认定其行为构成
: 《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3条第1项第4款所称“有危害他人身体或财物之虞”的违序行为,
: 最终裁定谕知不罚。
: 拿BB枪开你
: 你受伤 不代表BB枪具杀伤力
: 也就是我拿钢盔敲法官头
: 不能证明钢盔有伤杀力
: 对吧??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61.230.141.88 (台湾)
: ※ 文章网址: https://www.ptt.cc/bbs/Marginalman/M.1767531717.A.792.html
: → walter741225: 提伤害罪是一定成立 01/04 21:02
: → walter741225: 这段是在讲 社会秩序维护法 你没把枪枝送验的下场 01/04 21:02
: 推 ILoveMegumin: 枪枝的杀伤力是有用焦耳定义的 跟钢盔不一样 01/04 21:03
: → ILoveMegumin: 然后这件就没送鉴定 你根本不知道几焦耳 01/04 21:03
: → Atima: 不是 你枪枝有没有杀伤力 一定跟社维法有关吗?? 01/04 21:04
: → Atima: 拿球棒随便在路上挥 社维法移送也会过吧 01/04 21:05
: → walter741225: 因为这个在判就是在判社维法吧 01/04 21:05
: → walter741225: 看起来刑法 比如伤害罪之类的 不在这里 01/04 21:06
: → Atima: 所以他行为还不够符合“有危害他人身体或财物之虞”??? 01/04 21:06
: → Atima: 我比较好奇这个 01/04 21:07
: → walter741225: "但在缺乏动能测试与伤害性证据的情况下" 01/04 21:09
: → walter741225: 法官的理由就这句 检察官或律师无法推翻就没救 01/04 21:09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930266
台北市一名王姓男子今年6月间接受员警盘查,主动从后车厢拿出3把玩具枪缴交,被警方
依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函送,台北地院审理后认为3把玩具枪外观类似真枪,且该处属于
公共场所,路过的民众看到很可能误认为真枪而心生恐惧,有危害安全之虞,依违反社会
秩序维护法判罚3000元,并没入枪枝等物,可抗告。
今年6月19日零时许,民众通报有人在停车场把玩枪枝,疑似试枪,员警前往处理,见现
场仅王男一人,便对他进行盘查,王男承认有3把玩具枪、3个弹匣、5颗弹壳及1只枪袋,
并从后车厢主动拿出,证明并没有杀伤力,但警方认为枪枝太像真枪,仍依社维法送北院
裁罚。
王男强调枪枝放在后车厢,未拿出来射击,没有违法,但承审的北院法官陈家淳调阅勘验
报告后,直指警方是因为获报有人试枪才到场处理,王男虽然主动交出玩具枪,但枪枝外
型酷似真枪,正常人难辨识真伪,足以让经过该停车场的民众误认,心生畏惧,而有危害
安全之虞,已违反社维法,判罚。
这个连长的像都可以罚了
开下去的到不用罚
我对你岛法律人完全无法理解.......
但承审的北院法官陈家淳调阅勘验报告后就看这个报告是啥吧 其他没啥好说的抽法官本来也就是运气
作者:
forsakesheep (家裡蹲é¯å»¢è‚¥å®…)
2026-01-04 21:13:00问就是你有没有读过前面忘了中间忘了后面忘了法官一堆智障啊,对啊你岛法官只需要读法条不用社会经验的
法院这种东西 其实就是"说服法官判你想判的"比起"拿出真相" 更重视的是"拿出说服法官的"
要看警察移送什么吧搞不好警察看到发射就移送6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