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16V (Handler One)》之铭言:
: 300元卖门号给诈团 嘉院判须赔被害人1397万元
: (中央社记者黄国芳嘉义市25日电)廖姓女子以300元卖门号,被诈团作为诈骗联络工具,遭判拘役,被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嘉义地院依民法规定,廖女行为属共同不法侵害被害人财产权,判决须赔1397万元。可上诉。
: 据嘉义地方法院民事判决书,廖女于去年8月10日,以新台币300元将手机门号卖给不知名男子,诈欺集团取得门号后,作为诈欺取财联络工具,于同年8月19日,诈团人员假冒警员及金管会人员以这组门号打电话给黄姓被害人。
: 嘉院表示,诈团佯称被害人银行数位帐户有不明金流,涉嫌洗钱,需配合侦办等,被害人依诈团指示加入LINE好友等候联络,并分别于同年8月至10月间依诈团指示,前后共受骗汇款1397万元至不详人头帐户,帐户款项旋即遭提领一空。
: 嘉院说,经警循线查获起诉并判决,认定廖女构成帮助诈欺取财罪,判处拘役50日,被害人对廖女提出损害赔偿诉讼。
: 嘉院表示,廖女将名下门号出售给自称“庄中信”诈欺集团成员使用,虽未加入诈团或直接执行诈骗,可是廖女提供的门号,确实遭利用作为诈骗被害人联络工具,因此,廖女对于诈团犯罪有所助益的帮助行为,依民法规定,属共同不法侵害原告财产权,应对被害人所受损害负共同侵权行为人责任。
: 嘉院说,纵使各行为人间无意思联络存在,只要各个加害行为是造成损害的共同原因,即应各自成立侵权行为,并依民法规定负连带赔偿责任,至于各加害行为对于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仅为各加害人间内部求偿问题,并不能解免或减轻加害人对于被害人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
: 嘉院认为廖女虽仅以区区300元代价,将名下门号出售给不详诈团成员使用,所获不法利益虽微,却造成被害人遭诈骗,共被诈骗1397万元,酿成钜大损失,生活影响大,因此,依民法共同侵权行为规定,自应对被害人损害负全部损害赔偿责任。(编辑:李锡璋)1141225
: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512250086.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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