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法律人请进 你们怎么看宪法学会的声明

楼主: curance (我觉得还可以再抢救一下)   2025-12-22 02:06:40
※ 引述 《walter741225 (瓦特 \|/)》 之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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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觉其实胜王最一开始就有讲到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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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器不能这样就停摆
:  
: 尤其不能因为少数临时退出而停摆
:  
: 事实上八个大法官都应该努力让机器运转到底
:  
: 虽然这未必是胜王的意见
:  
: 这比较偏向那五位大法官的意见
:  
: 现在就是专业人士纷纷跳出来站边了
:  
五位大法官逻辑是
1. 因未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开会(现况) > 2. 最初大法官开会解释早于法律设立(例子) >
3. 大法官开会不应受法律规范(推论) > 反对1(结论)
问题来了,立法初期,大法官解释自然会单独成立,毕竟那时有宪法而无他法,那种现象应
视为特例
何况,当时的大法官解释,并未牴触或反对什么
其后诸法条生成,构成了网络,它理当与宪法视为一整体
今天,从2推到3是有疑虑的,当时的特例,是否在现在仍使用?若要适用,则是与其延伸出
的法条相违背,这是否要成为通例?
这是否意味着,开会这件事是不受限制的?无论是否符合开会条件
当初规定出席人数与同意比例,为的是避免共识过于偏颇,这点可以理解
那么,无视这点而开会,得到一个结论,而这结论品质是可议的,这样开会又有何意义呢?
或者说,为何这时还硬要召开会议?
其心,可议啊
说真的,大法官如果还留在法律条文里上下窜,别人看不懂,那还可能真绕过去了
今天整一个闹剧,违反了既有法律,然后声称有着更高的理由
然后连内部意见都没一致
这是把自己拉下水了
作者: Victoryking (胜利王 )   2025-12-22 03:22:00
其实这个只是一支而已 大法官也不是主打这个事实 去推出结论 大法官主要是从违反权力分立跟程序自主权入手这个例子也只是大法官当作程序自主权的例子 但其实还有一大堆例子可以证明程序自主权 大法官这么说的然后大法官用的是30条1项 也是在法条里面上跳下窜
作者: rainnawind (守序邪恶的雨飒)   2025-12-22 08:51:00
推你,早期的释字是特例,不代表大法官可以逾越宪法明文法律保留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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