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ainnawind (正太学研究者雨飒)》之铭言:
: 看半天胜王你就只是把大法官的话无条件合理解释
我只能说我在看宪法判决之前 觉得就那样了
反正大概就是写一堆东西硬掰
结果看完之后 哇靠 这是有备而来阿
除非是非常德式的严格法教义学主义者
不然大法官丢出这些东西 已经超过及格线很多了
: 今天大法官解释宪法来自于宪法本文的赋权,我国还是成文宪法
没错
: 那大法官基于宪法忠诚义务,无条件需要遵守的就是宪法
没错
: 宪政体制是五权分立,不管五权或三权,政治上就是讲就制衡,五院是平级机关
没错
: 蔡彩珍部份协同部分不同意见书也提到大法官过度如果干预就违反权力分立
没错
如果大法官干预立法权核心的话 那大法官就违反权力分立
而且这件事在过去 是真的有发生过不少次
大法官直接夺舍立法院
有学过宪法的大概都有感受得到
特别是在许宗力当司法院长的时候
许宗力是司法积极主义者 就强力介入很多偏立法权的权限
: 大法官不是大神官,宪法最高性,不是大法官最高兴
大法官不是大神官 要看你从什么角度看
从政治现实来看 那当然不是大神官
但如果从法学的角度上 那大法官=大祭司
: 大法官的一切解释必需服膺宪法,不能创造宪法没有的概念擅自臆解
这个是古老的德国公法理论 德国早就不这么玩了
美国因为根本不是法教义学 所以他们也不是这样玩的
这种就是我前面说的 非常严格的法教义学玩法
一般的法院都还是遵守严格法教义学在进行判决
但大法官更多的是以法社会学角度进行判决
当然德国放弃了这一套 不代表德国现在这套更好了
还需要论证 为什么现在这套比以前法教义学那套更好
我举个例吧
比方说民法有一个条文是
第 52 条
总会决议,除本法有特别规定外,以出席社员过半数决之。
社团总会决议 出席社员过半多数决
直接按照法条文意来看 如果今天社团有10000人
只需要2个人(因为一个人不符合决议形式 一个人不构成决议)就可以决议
这个决议 可以决议踢掉社员 决议加入社员
按照法律条文就会变怎样
只要有召集权人 召集另外一个人 偷偷开会决议
然后过一堆自己要过的议案
正常来说 要召集开大会 要合法通知其他人
但没有合法通知 只是召集程序有瑕疵 是得撤销
决议后三个月内可以行使 但如果大家都不知道呢
三个月就这样过去了 就没办法撤销了
那这些决议 通通都有效了
10000人的社团 可以2个人就在那边偷偷开乱搞一通吗
我可以开除9998个社员 厉害吧 把大家全开除了 还是合法的
这很不合理吧
然后就真的发生这样的事 团体是寺庙
最后最高法院 就是采取上面那个见解
为啥 因为法条就没写最低出席人数要多少阿
然后这个寺庙的章程也没写最低出席人数
那当然就是2人阿 2人就够了
而且其他条文都有写最低出席人数 只有这条没写
那肯定不是立法者忘记了 就是有意不写的
从体系解释来看 这个最高法院判决 就是非常优秀的法教义学经典案例
从上面这个例子就能看出一点端倪
法教义学在德国一直被狂喷的原因就是
这完全就是在封闭的法律里面自娱自乐阿
法教义学的前提就是 立法权至上 要默认立法者立的东西都很赞
然后就是天天探求一堆 连立法者自己都不知道的立法者之意
白痴法律只能探究出一堆什么都没办法解决的鬼东西
所以法教义学会说 在法律修改前 就是只能这样判
这就是大家最爱说 阿法律就这样阿
但这个东西放在一般的法官上可以
可是大法官其实不必然要完全遵守法教义学
大法官一直都是比较法社会学取向的
也就是说 旧瓶装新酒
在美国的平等权概念 一开始大法官根本不认为黑奴有啥不平等
但后来平等这个概念逐渐演变变成人人平等
就是早期米国大法官的人人平等 指的是白人男性人人平等
甚至在美国宪法制定的那些制定者身上 也是这样
后来人人平等才概念大扩张
从这个观念其实就能看得出来 法教义学 不可能跟法社会学分离
为啥 因为法教义学自己其实也带有这种 外来的观点
宪法既然是宪法 为什么1820年的平等 跟1870的平等 差那么多
这个转变是没办法从宪法中找到的 只能在你对人人平等上
你怎么对人人来解释的法社会学上 找到 对ㄚ
就是法社会学的观点跑进去了 对ㄚ
所以最严格的法释义学 其实就是类似概念法学
只是美国人提到的概念法学 是包含判决
完全只看法律人怎么自产自销 法条怎么写 怎么判
整个就是脱离现实 所以被喷惨了
但也是这种法教义学 让法律这个科目保持独立
不然完全社会学化 法律就没有独立空间了
所以德国现在比较像是
一般的法官维持法释义学 但大法官会带入法社会学
不会破坏法律太多的独立性 也可以避免不少法教义学的缺点
然后你提到的法教义学的玩法 也就是德国的玩法
但宪法解释 根本就不只有这种法教义学玩法
违宪审查最早的开创者是美国 美国也不是这么玩的阿
美国老资历1803年就有违宪审查 德国小资历闹麻了
也就是说 法教义学 只是一个流派
不代表一定要是法教义学的玩法才是正确的
法教义学并不先天自带排除其他玩法的力量
当然我也没说法教义学玩法是错误的
但你不能用 因为它没遵守法教义学 所以他是错的
因为违宪审查 本来就不绑定法教义学阿
美国的违宪审查 大概就是一半法教义学一半法社会学
根本没有坚持严格的法教义学 这个只是德国的玩法 不是必然的玩法
: 就好比要如果大法官宣布死刑违宪,大法官必须找出宪法本文里哪里有提到哪个概念
: 解释死刑这种刑罚违反宪法本文意旨,而不是乱引一堆什么世界人权公约
: 请问宪法里有世界人权公约这个概念吗?
: 谁授权你恣意嫁接过来,当作是成文宪法的一部份?
前面有说了
我懒得发长文论法教义学好还是法社会学好
还是透过大法官间接使用法社会学影响法教义学好
(可以参考 基本权直接在民法使用 还是透过概括条款使用)
再探讨就是法哲学问题了
但有一个简单的观点可以这么说
不会因为大法官没使用法教义学就失去正当性了
: 这不是造法而已,已经是擅自制宪了
如果从严格的法教义学观点来看 你是对的
但严格的法教义学 不一定是对的
: 而宪法明文属法律保留的部份,大法官自然也必须遵守
对 当然 大法官不能碰宪法之专属给法律的权力
比方说立法权
: §宪82 “司法院及各级法院之组织,以法律定之。”
首先这里就有问题了 组织 与 职权行使 在宪法机关上是分开的
立法院组织法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
法律定组织 不代表一定定职权行使法阿 混在一起谈本来就是有问题的
你看司法院组织法第三条的立法理由就知道了
“配合宪法诉讼法对于大法官职权行使方式之修正,于本法(司法院组织法)明定宪法法庭之组织。”
这就证明了 组织跟职权行使是两回事
组织立法定 不代表职权行使也是立法定
而且就算全部混在一起看好了
让立法来订大法官如何行使职权
你别忘了三权分立 司法权的核心是审判权
如果你的规定让宪法法庭停摆 那立法权这个立法也是违反权力分立的
就算你不分开来看 让司法权的审判权无法运作 就是已经违反三权分立了
已经是立法权间接但事实上的侵害司法权核心了
: 以前大审法时代就是这么运作的,你说他们保守,你有没有想过他们为什么保守?
因为当时没人卡大法官 让他们做不出宪法解释阿
程序自主权就是一个底牌 只有在非常状态才能拿出来用
司法权当然要尊重立法权阿 立法权立的合宪法律 大法官当然要遵守阿
大审法如果没有违宪 那当然就是遵守 不然呢
大法官如果这个时候不遵守 就是违反宪法 侵害立法权
我谈到大审法时代保守 我谈的是
判决没办法进到大法官解释里面
这件事其实可以算是违宪的 然后程序自主权直接造
但你要知道 程序自主权是底牌 不是平常该打的
只有在真的没办法的状态 才能使用这张牌
在大审法时代 大家都在讨论要把判决加进去 那当然有共识更好阿
而且大家愿意讨论 也愿意立法加进去 何必硬干
至少到ㄘㄨㄚˋ上台之后 就认真在搞宪诉法了
如果政治机关愿意配合 大法官本来就可以选择等阿
或者是说 大法官本来就必须尊重其他宪法机关
大法官也是等了一年才跳出来靠北你们这群操集掰大法官都选不出来
政治机关能够配合当然最好 政治机关不配合让审判权被剥夺 当然要打出底牌硬干了
: 为什么要有大审法、为什么要有宪法诉讼法?
: 只有一个大法官可以说,我自己想解释宪法,所以我就可以自己解释宪法吗?
只有一个大法官 那当然不行阿
你没看解释理由书吧
程序自主权不是随便就能发动的
而且你搞错层次问题
现在的问题是 其他大法官根本不来参加评议阿
正常来说 你必须评议 大法官有宪法审判义务
只有一个大法官说我想自己解释宪法 然后用程序自主权
这当然是不可能阿 这个说法的水平有点太翠了
有正常合宪程序可以用 根本就不能行使程序自主权
否则就是侵害立法权 对啊
1个大法官 突然跳出来说我要来解释了
那就是组织不合法 判决根本就不成立阿
除非是怎样 其他14个大法官 全都拒绝评议之类的
让宪法法庭运作不下去 才有可能掏出程序自主权
但还是要看具体发生什么事
正常来说 就是根本不能拒绝评议的
因为评议是大法官的宪法义务
有人拒绝评议开不成 才会例外用到程序自主权
: 解释权的赋权来自宪78
对
: 宪78的框架赋权的对象是司法院,司法院组织按宪82由法律订之
对
: 换言之,只有符合法律授权的框架下司法院的宪法解释才合宪
: 除非你可以先宣告相关法令不合宪
: 你才能在符合宪法赋权的情况下取得所谓紧急处置的合理资格
错
为什么
组织 跟 职权行使是两回事
82只有写组织而已
然后从各种方面来看 这个论点完全不成立
从法律史来看 在释字79之前 大法官解释根本没有立法院的法律规定
大法官的权力就是直接从宪法身上拿到的
除非你要说1-79号解释 全部都组织不合法不成立
立法权只是对大法官解释补充程序规则而已
你可以说是 立法权制衡大法官 但制衡不是侵害
如果立法权立的法实质剥夺大法官行使职权 那就是侵害司法权 不是制衡司法权
如果大法官在立法权立规则之前 早就有自己的规则可以玩
那就代表大法官行使违宪审查的权力 根本就不是来自立法权
就是直接的来自于宪法 跟立法权没有关系
如果立法权直接立一个让大法官不能动的法律
这会套住大法官吗? 那当然是不会啊
大法官的权限 根本就不是从立法权身上来的
就是从宪法身上来的
法律史 是先有宪法解释 才有法律规定
从法理学上看 如果法律规定可以绑死大法官
那完全就是破坏宪政民主的设计阿
民主拜托宪政把自己拉住 不要让民主变成多数暴力
但民主具有两面性 另一面就是一直想要突破宪政
就像你自己给自己设计画 但你偷懒就会一直想要打破
这是人之常情 也是民主之常情
所以民主需要宪政来监督
从这个角度来看 民主当然不能通过多数决就干掉宪政
如果可以简单多数决卡掉宪政 那就是球员绑架裁判
然后球员开始虾鸡八踢球 怎么踢都没人逼一样
要干掉宪政 那就重新制宪 建立一个真民主国 把宪政给去掉
不制宪 那最少也要修宪 把宪政通通砍掉
至少要把足球规则修改成没有裁判
球员需要有裁判 不然怎样算犯规 会很麻烦
但有时候裁判判的让球员觉得很不爽
比方说MLB 有些主审眼睛脱窗天天坏球判好球
打者当然觉得肏击败阿 干你娘明明就坏球 干勒
但如果你拿掉裁判 没人判了 那整个比赛就更糟糕了
因为当没有主审之后 争议行为 可能就是两队互扁了
我不认你的看法 你也不认我的看法 他妈的 扁他 操
但如果有主审裁判之后
你就可以说 阿主审判的阿 不爽去跟主审讲
然后吃亏的就会觉得 操你妈集掰烂主审
主审负担了一切 让大家能更好的打球
反正有争议的东西怎么判 我都是要等著被骂
但至少比大家都不认同双方打起来还要好
要马就骂我这个主审吧 我就是来负责被骂的
一下司法死了 一下司法又活了 这就是司法的宿命 习惯就好
如果大法官权力来自宪法
那立法权就不能实质造成宪法法庭瘫痪
因为这样侵害了大法官的核心审判权
而且大法官本来就不用听你的
以前没有法律一样自己造规则判
如果立法权愿意来 那只要合宪 当然也拘束大法官
但违宪 就没拘束大法官这回事了
宪法诉讼法也是法律位阶的
而违宪审查这个概念 是宪法位阶的
法律位阶的东西不能够禁止宪法位阶的违宪审查
所以大法官可以发动程序自主权破解立法权的限制
: 现在宪判问题在哪里?
: 宪判问题在既已知宪法法庭的运作来自宪82赋权宪法诉讼法,而得以解释宪法
宪法法庭运作根本不是来自宪法82条
: 其程序上即务必符合宪法诉讼法的规范,否则判决无效且违宪
没这回事
: 既宪法诉讼法的旧法版本没有被宣告无效,它就是合情合理合法,还合宪的宪政体制框架
那当然 合宪的法律 大法官必须遵守
因为合宪的法律 代表是符合宪政秩序的
符合宪政秩序的 大法官必定要遵守
大法官不能带头破坏宪政秩序
除非有人先破坏宪政秩序 才能够发动程序自主权
: 所以既然不能一人自行释宪,当然也不能只有五人擅自释宪
当然不能一人自行释宪阿
但这跟五人释宪 完全是不同层次的东西
这两个讨论的 不是同一个东西
五人释宪是因为
1.大法官权力来自宪法
2.大法官不受违宪宪诉法拘束
3.大法官发动程序自主权 使用宪诉30条1项
4.其他3位大法官拒绝参加评议 让宪法法庭瘫痪
5.参与合法评议是宪法义务 长期拒绝参加 就是实质上使宪法法庭瘫痪
6.引用回避制度的法理 高门槛代表的是可能提高的公正性
7.为了可能提高的公正性拒绝裁判 让一堆案件无法被审判才是最不公正的
8.那就直接类推适用回避制度的法理 宪诉12条 依本法回避之大法官,不计入现有总额之人数。
9.被踢掉的三个人 不计入现有总额人数
10.所以5个人当然可以开评议下判决了
大法官5人开会踢掉3人 中间是经过这些操作的
根本不可能随便一个人就发动程序自主权要解释宪法
: 要马你就回溯一下,先对宪法诉讼法的旧法版本宣告无效
何必回溯
: 这样造成形式授权框架真空,程序流程才能使符合所谓可使用紧急处置的合理条件
是宪法授权大法官行使职权 不是立法权给大法官有审判权
而且宪法也没有授权立法权去规定大法官要如何审判
这不只从法律史上说不过去 从法理学上来看 更是诡异
: 但这次宪判有吗?
: 没有。
因为本来就不需要
: 所以它们是大神官,不是大法官
首先不管你怎么想
你要觉得大法官很糟糕也没差
但你没办法否认 大法官这次的论述不是在瞎搞的
不是一无是处的 而是在很多地方都是有说服力的
从法学的角度 我完全可以给这个判决及格以上的分数阿
但你还是可以坚持你的意见
因为你真的要说宪法给立法权管大法官
大法官要怎么行使职权 都要听立法的
那立法当然可以直接卡著让大法官不能审
因为大法官要审 必须要用我这套 但我这套他就没办法用
这种法律史法理学都过不去
甚至按照严格法教义学 也不必然能够得出支持这个见解的依据
严格的法教义学是分很细的 组织跟行使职权 都是绝对分开的
宪82更过不了关 但真的要过关 也不是不行
你要坚持 当然没问题
但我只能说 大法官的见解也不是没道理
至少他符合最基本应该要有的东西
再来就是看权威团体认同哪方的多
我觉得权威群体大概会站在大法官这边
因为大法官的理论还是可以的
大法官解释比就像是一个
你只要超过70分 权威团体就会接受了
不会要求100分 对ㄚ
我只能说过去很多大法官解释都是很奇异搞笑的
如果他们可以过关 我不觉得这个过不了关
不过我也说不准大家会怎么看
但以我对法律人的想像我觉得应该会给过才对吧
谢谢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