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看完宪法判决+协同意见书了
如果我能跟馆长一样一下就能看完190页起诉书就好了
整个判决大概分三个部分
1.大法官凭什么打赢复活赛
2.蓝白是不是恶搞立法程序不讨论就硬过
3.法条内容是不是真的违宪了
但因为一次打完会太长 所以先打第一部份就好
大法官首先先谈 为什么大法官可以打赢复活赛呢
1.大法官说:
宪法赋予大法官解释宪法的职权,并直接规定组织事项,但就大法官如何行使职权则有意保持沉默
白话文:
大法官解释宪法的职权是谁给的 是他妈的宪法给的 不是你立法院给的 然后宪法对于大法官该怎么行使职权 并没有说明 保留了弹性 这都是我宪法大哥给的 你立法权算个鸡巴 你什么资历竟然也敢造反看我们老资历怎么拷打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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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法官说;
盖若大法官行使职权应绝对受法律拘束,不仅会发生大法官依据规定其职权行使的法律,审查该法律自身或其他相同法位阶的法律有无牴触宪法,形同规定大法官职权行使的法律,高于其他法律的不合理结果,也会导致大法官审查特定法律有无牴触宪法,并非取决于宪法,而是取决于规定大法官行使职权的法律。宪法因而失去实质最高法位阶性,根本违背宪法规定司法院大法官掌理解释宪法,法律与宪法牴触者无效,法律与宪法有无牴触发生疑义时,由大法官解释之的意旨
白话文:
设想一个状况 如果大法官行使职权是绝对依据法律 那今天就会出现一个矛盾 就是如果这个宪法诉讼法根本就是违宪的 那就会变成 大法官使用违宪程序去判决 或者是说 大法官用违宪程序判违宪程序法律违宪 所以规定大法官启动的规则如果有问题 大法官就可以不用他 直接搞一个合宪的程序出来用 大法官只能使用合宪的程序进行判决 大法官不能亲自带头违反宪法使用违宪法律
而且这样也会发生一个问题 大法官权限是宪法给的 宪法位阶比法律位阶大 这不是你能动的 这是宪法最高性 宪法给的权力 是不能靠法律间接卡的 你法律什么咖阿 老子是宪法 你什么资历还装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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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法官说:
我国宪法解释实际情形而言,自宪法公布施行起,大法官即已直接依据宪法所赋予的职权,作成司法院释字第1号至第76号解释,于作成司法院释字第76号解释后,立法院始着手制定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法,于该法公布施行前,大法官复作成司法院释字第77号至第79号解释,此等解释的效力,毫不因无法律规定而受影响。即使于立法院制定大法官行使职权的法律,并经总统公布施行后,大法官亦曾宣告其部分条文违宪并停止适用,益证大法官如何行使职权,并非必须来自法律的规定。
白话文:
大法官提出了一个很屌的证明 就是 中华民国宪法公布施行后 大法官就直接开始解释宪法了 那个时候根本还没有国会立法 是到76号解释之后立法院才开始立法 代表在立法院立法之前 大法官早就已经他妈的从宪法那里拿到权力了 你立法院鸡巴谁啊我操了都
更不用说 立法院制定的大审法啥的 大法官也可以宣布违宪 然后一大堆新规则 都是大法官自己在大法官解释里面自创的 什么暂时处分杀小的 都是大法官自己从宪法那边搞出一个 若合宪则必须要有的正当程序 也不是跟你立法权借来的 你鸡巴谁 你什么资历也管得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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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法官说:
如前述,宪法及宪法增修条文,对于大法官如何行使职权,采沉默态度,未规定应依据法律为之,当有基于宪法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的考量,俾大法官不受党派及政治影响,亦不受不当法律拘束,得秉持独立立场,基于程序自主,客观宣示宪法内涵的意旨。系争规定二至六为规范大法官如何行使职权的法律,自应符合前述宪法意旨,方得据为大法官行使职权的程序规范。
白话文:
大法官是依宪法行使职权 而不是依法律 要如何依宪法 那就是交给大法官来解释 这就是程序自主权 大法官可以自己按照宪法客观内涵 去推出职权如何合宪的行使 你订白痴规定 我就发动覆蓋的陷阱卡 程序自主权!
大法官可以直接行使基于宪法最高性推出的程序自主权 宪法在任何时候都比所有的规范还要高 包含法律 所以要确保宪法在任何时候都能出手痛扁不长眼的违宪法律 那自然就会推倒出程序自主权 否则立法权直接靠改大法官的程序卡脖子 宪法法庭就直接成为废物 那宪法就变成动不了的废物 所以为了要贯彻宪法 那就必须要有程序自主权 大法官按照程序自主权拿来的合宪程序进行评议做出判决 当然没有组织不合法的问题 太合法了 谁能比这个更合法?
也就是说勒 如果立法院过的宪诉法是合宪的 我们大法官是可以尊重并且遵守滴 但如果你给我出一堆白痴法律 就别怪我们直接上达天厅询问宪法的意志了 你个法律位阶的还想造我们宪法位阶的反? 宪法就是神 法律顶多就是刹帝利而已 而大法官就是婆罗门祭司 只有祭司能跟神对话 也就是说 婆罗门祭司是神在大地上的代言人 那大法官就是宪法在人间的代言人 大法官听到了宪法的感召 喷出了满满的宪法价值
神比刹帝利大 宪法比立法权大 法不能拘束神 只有神可以自己拘束自己 大法官只是来告诉大家神的意旨 也就是说大法官认为你们这些刹帝利没资格把违反神的程序套在我们大法官上 我婆罗门祭司可是有通天的程序自主权本领的 为什么? 就凭我资历比你还大 去你妈的小资历 跪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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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大法官说:
申言之,宪诉法既为立法院基于直接民意授权,本于宪法所赋予的立法权所制定,而成为国家法律体系的一环,在不牴触宪法的前提下,大法官自应尊重,不得一概摒弃不用。然而,宪法既为国家最高位阶法规范,则用以规范大法官解释宪法程序的宪诉法,自必须以能维护宪法最高法位阶性为前提。若宪诉法的规定已导致大法官行使职权被封锁、阻碍,或不能妥适宣示宪法内涵,即属违背宪法直接赋予大法官职权,而不要求其行使职权应依据法律为之的意旨,大法官即不应受其拘束。盖若不然,将造成立法机关可以透过制定或修正不符合宪法的宪诉法,封锁、阻碍大法官职
权的行使,或致大法官不能妥适宣示宪法内涵,掏空大法官的宪法解释权,摆脱宪法对立法院议决的一切法律案(含预算案)的控制,使宪法的最高法位阶性落空,立法院通过的法律反居于实质上最高法位阶的严重后果
白话文:
大法官在什么状况下要听立法权的勒 答案就是 在不违反宪法的状态下 大法官自然要尊重立法权 但如果国会把宪诉法修成白痴违宪法律 那当然就不拘束大法官了 因为这个宪诉法已经直接严重妨碍大法官行使宪法赋予的职权了 你一个法律位阶的没有资格阻挡大法官行使宪法职权 这可是宪法 你他妈是谁啊
而且如果法律位阶就能阻挡宪法机关执行宪法任务 那不就代表立法权才是真正的老资历吗 什么时候倒反天罡辈分不分了 蛤 一个法律直接实质掏空大法官的宪法解释权 你谁阿 而且宪法解释权实际上就是宪法本神的手足 立法权是宪法的小弟 小弟现在也敢把大哥的手脚绑起来了是吧 小资历翅膀硬了也敢造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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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大法官说:
申言之,大法官行使宪法所赋予的宪法审查权,其所遵循的程序规范,必须合于宪法,自无待言。故于审查系争规定二作为本案审查标的是否合宪时,若以系争规定二为审查的程序规范,必须以认定系争规定二所规定的程序合宪为前提,始能依此程序进行实质宪法审查。但以此为前提所为的宪法审查,将产生论理矛盾或未审先判等违反程序法理的结果。盖如实质审查的结果,认定系争规定二为违宪的法律,将发生大法官竟适用违宪的系争规定二进行宪法审查,且是依据违宪的系争规定二所定程序,宣告自身违宪的论理矛盾。纵使大法官于审查之初,仅暂时性以系争规定二为
合宪,作为审查的程序规范,然而,若大法官于审查过程中,对于系争规定二是否违宪,发生意见不一致,此时究竟应依系争规定二所规定的评决门槛或依其他门槛规定,作成大法官最终评决的结果,即成为问题。若仍应依系争规定二作成评决,则系争规定二已足以决定评决的最终结果,而非暂时性的程序规范,未审先判的问题已然浮现。即使审查过程中,大法官一致认为系争规定二为违宪,故无评决门槛问题,但仍须于判决理由中详细论证、说明系争规定二已逾立法政策形成自由的违宪理由,如此无异大法官自己证明是以违宪的程序,进行违宪审查,而且此违宪的审查程
序也能导出有效判决的结果。此种程序与结果,已完全悖离宪法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
白话文:
前面也有稍微提到 大法官进行违宪审查 之中遵循的规范 当然不能是违宪的 大法官亲自带头用违宪程序来审判 那还得了 所以问题来了 大法官需要审查一个条文是否违宪之前 必然是预先认定了我所用的程序是合宪的 先程序后实体 程序都不合宪了还审个鸡巴毛 那就只会是违宪的宪法判决
可是如果这个程序 正是我现在要审查的呢? 然后这个程序还被我宣判成违宪呢? 那现在不就是逻辑大错乱吗 我用违宪程序审违宪程序自己然后判违宪程序违宪 可是我判违宪程序违宪用的也是违宪程序 本身也就是违宪的阿 那就变成 我宣告程序违宪的宣告 也他妈的违宪了 靠北喔
那逻辑就会变成 这条法律永远都合宪 变成不可审查的基础了 因为一旦审查 就会让大法官自相矛盾 你这是玩自我指涉的逻辑游戏给老资历设圈套阿我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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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大法官说:
从而,系争规定二,既作为是否违宪的本案审查标的,即不应作为审查本身是否违宪的程序规范,何况以本庭目前大法官人数为8人,若依系争规定二,本庭将无法审理本件声请案,系争规定二既严重妨碍本庭行使宪法职权,依前所述,自不得作为本件判决的程序规范。况就本件声请而言,系争规定二既为审查标的又严重妨碍大法官行使职权,不得作为大法官审查本件声请案的程序规定,已如前述,自亦不生本件声请案的审查违反系争规定二而有组织不合法的问题,应附此叙明。
白话文:
系争规定二内容:前项参与评议之大法官人数不得低于10人。作成违宪之宣告时,同意违宪宣告之大法官人数不得低于9人。
所以如果今天要审查系争规定二 那我大法官根本不能用系争规定二 因为我如果要用 我就必须要默认系争规定二是合宪的 那最后我就根本不能宣判他是违宪的否则整个宪法判决就是违宪的 这前面有说了 这个是逻辑问题
所以既然要审系争规定二 那大法官就不能用系争规定二当作自己的审理程序基础 这就是为什么大法官这次可以不用屌你10人规则就能开庭 因为我他妈就是来拷打你这个规定的 所以我不遵守这个程序规定 根本没有组织不合法的问题(法定评议大法官人数不足) 看到我老资历的厉害了吗 小资历怕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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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大法官说:
系争规定二既不能作为本案审查的程序规范,则本庭自得本于程序自主权,决定本案审查的程序规范。就此而言,114年1月23日修正公布的宪诉法第30条第1项规定:“判决,除本法别有规定外,应经大法官现有总额三分之二以上参与评议,大法官现有总额过半数同意。”是将修正前即108年1月4日修正、111年1月4日施行的第30条规定,调整为第1项,并未变动修正前的条文内容,该规定自108年修正后迄今仍为有效的法律,宪法法庭并据此进行评议且作成51件判决,可见宪法法庭认其合宪性并无疑义。
白话文:
既然系争规定二不能用了 那该用啥? 怕什么 大法官行使职权是直接来自宪法授权 在立法院还没规定宪法解释程序之前 大法官早就先他妈的在解释了 大法官的资历可比他妈的立法院老多了 那在立法院制定宪法程序之前 大法官当然可以基于程序自主权 从宪法的客观内涵中推出合宪程序来用 这就是程序自主权
那具体来说 这次大法官怎么做
大法官觉得宪法诉讼法第30条 这条规定还不错
判决,除本法别有规定外,应经大法官现有总额三分之二以上参与评议,大法官现有总额过半数同意
这个法条从111年就开始用了 这次也没修他 阿过去大法官一直都在用 也就是默认了这条规矩是合宪的 否则大法官就不会一直用了 那还说啥了 就是你了
大法官现在的合宪程序是 现有总额 2/3评议 过半数同意
然后用这个合宪程序 去审判系争规定二是否是合宪的
这根本就是合法中的合法 谁能比我更合法 小资历还想跟老资历比谁合法 闹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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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大法官说:
宪法并未规定大法官必须全体共同行使宪法解释权,亦未规定大法官行使宪法解释权的人数门槛,实基于大法官行使宪法解释权应持续运作,不受一时人数变动所影响的考量。因此,确保大法官职权的顺利行使,不能一时或缺,不受到其他宪法机关不当限制或影响,也正是在维护宪法所定民主法治、宪政秩序及落实宪法保障人民基本权利意旨的重要机制。宪诉法第30条第1项规定以大法官现有总额三分之二出席为评议门槛,现有总额过半数同意为评决门槛,作为个案评议及评决时的门槛人数,是关于大法官行使职权的规定,与宪法增修条文规定大法官总额为15人是关于大法ꤊx组织的规定,并无牴触。该项评议及评决门槛的规定,既符合大法官以集体议事的多数决原则,使宪法裁判更具客观性、多元性,复可适用于大法官人数因各种原因而变动的情形,符合大法官职权行使应持续稳定,不能一时或缺的宪法要求。自属妥切的程序规范,适用于本件声请案,亦无不妥,本庭尚无另增其他程序规范,充填因系争规定二不适用于本件判决,可能造成的规范空白的必要。【45】
白话文:
宪法没有说大法官必须全体共同行使宪法解释 也没说一定要到达一个门槛 大法官说会这么制定就是为了让大法官能够顺利运作 不会因为一时人数变动就什么都不能干 也同时在于避免其他政治机关恶搞大法官
这也是为什么 过去都是按照抽象比例 而不是固定人数 如果今天暂时真的出事了 比方说大法官少很多人 那就暂时先用 现有总额 2/3评议 过半数同意 这个规定就行 这是程序自主权 我宪法判决要什么程序我自己来规定 小资历还管到老资历头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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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大法官说:
宪法设置国家机关的本旨,在使各宪法机关发挥其应有的宪政功能,不致因人事更迭而一日中断。为避免因继任人选一时无法产生致影响宪政机关的实质存续与正常运行,世界各国不乏于宪法或法律中明文规定适当机制,以维宪法机关于不坠之例。大法官是宪法为维护自身最高性而设置的宪法机关,其维护宪法秩序的宪政功能,尤应运行不辍,不可因人事更迭或其他因素而一日中断。宪法增修条文第5条第1项规定司法院设大法官15人,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固然是本于权力分立原则所为的制度设计,然总统与立法院为政治部门,于大法官因任期届满卸任或在任期
内死亡、辞职、免职等原因而出现缺额的情形,总统与立法院可能因政治上歧见或其他因素而未能及时产生缺额大法官的继任人选。宪法不可能昧于这种可能性,一方面借由大法官作成有拘束力的终局司法判断,来约束政治部门遵守宪法,另一方面却容任政治部门借由使大法官继任人选难产,来瘫痪大法官的宪政功能。故宪法增修条文第5条第1项规定不仅无意限制大法官仅于人数符合宪法所定总额时始得行使职权,以免政治部门于大法官出现缺额时,竟得藉提名权与同意权的行使,阻止继任人选的产生,进而妨碍大法官及国家整体宪政体制的正常运行。
白话文:
宪法这个大哥设置了宪法机关去执行宪法交付的义务 这可是一日都不能中断的 如果中断就是打了我宪法大哥的脸 你们居然胆敢违反大哥的命令 大法官当然也是如此
大法官总统提名立法院同意是权力分立的设计 但行政立法两大神人都是政治机关 政治机关大战争就会生不出人选 变成宪法法庭瘫痪 宪法是不会允许的 行政跟立法都只是宪法的小弟而已 你们什么资历
但大法官说咱们宪法很聪明的 没有写要多少人才能评议 肯定是因为想到了大法官会因为政治斗争被卡死 所以才不写的 以免被利用来瘫痪宪法法院
大法官违宪审查的任务是我宪法亲自交付给大法官的 你们要政治大斗争卡我的大法官 小资历闹麻了 欠老资历拷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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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大法官说:
应特别说明者,宪诉法第30条第1项规定以现有总额固定比例作为大法官参与评议及评决门槛,立法目的既在确保大法官评议及评决的门槛,不受特定时点大法官人数多寡的影响,以维持大法官宪法解释权正常运作,则大法官依宪诉法回避者,就该案件的审理而言,其既不得参与评议而未能行使职权,实与缺额无异,非属该案件行使职权的现任大法官,从而宪诉法第12条规定依宪诉法回避的大法官,不计入评议及评决门槛的现有总额,毋宁为当然之理。应特予指明者,即便大法官有应回避的原因,但若因此致全体大法官不得行使职权者,仍不得以回避为由拒绝审判,否则将븊伬P瘫痪宪法明文规定的释宪制度,形同大法官对行使宪法上职权的拒绝,无以维持法治国家权力分立的基本宪法秩序(司法院释字第601号解释理由壹参照)。【49】
白话文:
大法官说 现有总额固定比例的规定 就是避免发生大法官被卡的政治风险 以维持大法官能够一直捉弄社会大众的权能
这个的逻辑也很简单 大法官15人 我说10人才能开始评议 跟 现有总额2/3才能开始
在大法官有15人的时候 这两个规则都是一样的
但如果大法官只有9人的时候 固定人数就直接卡死了
过去会一直规定现有总额 就是担心大法官职权行使受到政治波及
然后大法官说了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就是 如果今天审判的法官跟这个案件有利害关系 那这个法官就要回避 但如果今天所有的法官都有利害关系 那全都回避 案子没人审 这个时候全部法官不管你有没有回避都必须出来审 回避制度是为了审判公正 结果因为回避搞到没人审得了那就是因噎废食了 案子必须审
也就是说 回避制度只是锦上添花而已 法官有潜在利害关系的依法审理 都比案子完全不审理好 假设有个案子是ㄘㄨㄚˋ英文乱征收人民土地 然后人民告到最高法院 假设最高法院法官通通有回避事由(曾经审过此案等等) 那这个案子就不审了吗 被ㄘㄨㄚˋ英文抢走的土地就不管了吗 那当然要审R 而且有回避事由 也不代表就会不公正 只是推断会有不公正的可能而已 那当然得审 不能因为大家都回避就没人要审 不审那就是直接没有司法救济 小资历都分不清孰轻孰重 闹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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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大法官说:
现任大法官持续拒绝参与个案的评议时,就该个案的审判而言,应如何计算大法官的现有总额,宪诉法及其他法律尚无直接明文规定。然而,大法官行使宪法解释权,为行使宪法所赋予的职权,亦是维护宪法秩序及保障人民基本权利所不可一时或缺的权力。当然更不能因部分大法官持续拒绝参与评议的事实,致其他大法官行使宪法职权受阻止或妨碍。要言之,不论因法律的规定而使大法官无法行使宪法审判权或因大法官应回避、持续拒绝参与评议,致长期无法作成宪法裁判,均属宪法审判的拒绝,当非宪法所许。各国所以规定法官有参与评议陈述意见、参与表决并为裁判的
义务,立法目的亦在避免因法官未参与评议而发生拒绝审判的情事。此一法理,应适用于所有行使司法裁判权的人员,包含国民法官在内,当然也适用于大法官。从个案审判的观点,已在职的大法官持续拒绝参与评议,与大法官因任命后未到职或已在职应依宪诉法回避而不得参与评议,就该案件的审理而言,均无异于缺额,而不应计入大法官现有总额的人数内。若将持续拒绝参与评议的大法官人数,亦计入现有总额,正如将任命后未到职的大法官或应回避的大法官等,事实上未参与评议者,计入现有总额一般,均可能造成大法官无法进行评议及作成评决,阻止或妨碍大法官
行使职权的结果。因此,依循法定员额中的缺额、任命后未到职的大法官或应回避的大法官等未参与评议的员额,不计入现有总额的同一法理,若大法官就该声请案,持续拒绝参与评议,致其他大法官行使宪法职权受阻止或妨碍者,亦应不计入现有总额。【51】
白话文:
如果某些大法官持续拒绝参与个案评议怎么办 答案就是 你鸡巴谁也敢阻拦我们宪法法院开庭 大法官说 你可以出席 然后表示反对 阿你拒不参加是怎样 但这其实也是一个程序问题阿 就跟前面大法官自己讲的也一样 如果今天这整个评议程序都是违宪的 那我来参加 不就是参加一个违宪评议吗 然后用违宪评议来下宪法判决
不过目前的多数大法官认为我们大法官是直接获得宪法的力量 而不是立法院给的 你们都被立法院骗了 别被蓝白忽悠了 不管是法律规定让大法官无法审判 或是回避让所有大法官无法审判 或是有大法官持续拒绝评议让大法官无法审判 导致长期没办法做出宪法判决 那就是在拒绝宪法审判 拒绝大哥给我们大法官的任务 你鸡巴谁阿 大法官也敢拒绝宪法?
然后大法官开始摆起资历引起各国法律规定了
你岛+德国+日本的规定 都是强制法官要在评议中表示意见 立法目的就是为了避免法官未评议就拒绝审判
所以不来评议 就直接按照回避的规定处理掉就好了
回避的规定就是 会去掉现有总额 总额15 回避3个 那总额就算12
你长期拒绝评议 那根回避其实没太大区别 就不应该计入现有总额人数上 不然他拒绝评议 那事实上就会让大法官因为人数问题没办法做出判决 但 没有人可以卡大法官 包括大法官 宪法法庭必须行动 必须启动 不是你们几个大法官可以阻挡的 过去已经卡一年了你还想卡多久 不参与评议已经实质上瘫痪宪法法庭运作了 必须处理掉 小资历这招藉著老资历来卡老资历 算你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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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大法官说:
自113年11月1日起大法官人数仅有8人,迄今已逾1年。于此现实情况下,本庭若持续受系争规定二评议门槛的限制,势将使大法官应有的宪政功能瘫痪,故本庭有必要以现有总额优先审理系争规定一至七的合宪性。又本件判决应依宪诉法第30条第1项规定为评议门槛,已如前述,而依该规定,原应有大法官现有总额8人三分之二以上即6人以上参与评议。然本庭现有8位大法官中,有3位大法官主张本庭目前人数与系争规定二所规定最低参与评议人数10人不符,故持续拒绝参与评议,致本庭实际上得进行评议的大法官为5人,若将此持续拒绝评议的3位大法官人数,计入现有总额ꐊH数,则本庭将无法实质审理本件及其他任何宪法解释声请案件,对人民声请大法官解释宪法的权利、民主法治与宪政秩序的维护影响重大,亦严重妨碍本庭作为最终且唯一的宪法解释机关的功能,等同承认大法官得拒绝宪法审判,殊非所许。鉴于缺额大法官的继任人选何时产生难以预期,于此极端例外且不得已情况,为维持宪法法庭继续运作,使大法官的宪政功能得正常发挥,自应依前述理由,将持续拒绝评议的3位大法官,由现有总额中扣除之。【52】
白话文:
大法官剩下8人已经超过一年了 如果还在坚持系争规定二 那就是瘫痪宪法法庭 无法行使宪法职权 你们对得起宪法吗 我们已经基于程序自主权找到了一条合乎宪法客观内涵并且过去被广泛承认合宪的规则 其他三位大法官别再惦记什么系争规定二了好吗 都跟你们说了我们的权力是宪法给的了
如果现有总额计入这三个人的人数 那永远不用评议了 就是实质妨碍大法官行使宪法赋予的职权 重要的是 审判 审判 审判 人数门槛的目的是为了让更多大法官广泛参与发表意见 让判决更有公信力与正当性 因为被恶搞人数门槛判不出来 导致宪法法庭瘫痪 案件全部无法审理 宪法交付的义务完全无法执行 案子就是要审 放著不动 有权利无救济 才是最违反宪法原则 最不正当 最因噎废食的
所以基于此极端例外且不得以的情况 为了维持宪法法庭继续运作这个极为重要的目标 我们就将持续拒绝评议的三位大法官踢掉了 再见 拜拜 小资历的阴谋诡计已经被拆穿了 直接把人给踢了复活转生看你们小资历怎么对付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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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懒人包就是
Q:所以大法官凭什么不用听宪诉法的
A:因为大法官的职权直接来自宪法 而不是立法权 而且早在立法权有对大法官的规定之前 大法官早就已经做了好几十号解释了 这些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因为大法官本来就不依据法律 而是依据宪法 所以如果法律实质上剥夺了宪法机关执行宪法功能 那这个法律就是违反宪法的 违反宪法的宪法诉讼法 大法官当然不用遵守 大法官可以直接行使基于宪法最高性推出的程序自主权 宪法在任何时候都比所有的规范还要高 包含法律 所以要确保宪法在任何时候都能出手 那自然就会推倒出程序自主权 否则立法权直接靠法律卡脖子 宪法法庭直接成为废物 所以必须要有程序自主权
大法官按照程序自主权拿来的合宪程序进行评议做出判决 当然没有组织不合法的问题 太合法了
Q:所以宪诉法是屁吗
A:在不违反宪法的前提下 大法官要尊重立法者提出来的玩法 但如果玩法有缺漏 大法官可以直接发动程序自主权设定新规则 不需要听立法的 比方说暂时处分就是大法官自己发明的 跟立法院没有关系 只是后来被收编成法律条文而已 大法官过去自己搞出了很多法律没有的规则 然后大审法如果违反宪法也会被宣告违宪 也就是说 大法官只忠诚于宪法 而不是立法权 你合宪我就尊重你 你违宪他妈的谁理你
Q:我不管 我就是要大法官适用宪法诉讼法!
A:但这个时候会出现一个矛盾 透过违宪程序做出来的违宪判决 本身就是违宪的 一个违宪的违宪判决 所以如果今天大法官要适用的程序 就是大法官要审判他是否违宪的客体 那就不可能按照这个程序去审 因为我使用这个程序去审判就预先认定了这个程序是合宪的 否则如果我用A程序去审A这个程序是否违宪 那如果A违宪了 那整个判决都违宪 那A依然有效 如果A合宪 那A有效 所以如果强制适用这个规定来审自己 那永远只能得出合宪的答案 那还审个屁我操了 这个是逻辑问题 不是法律问题
Q:那你要用什么程序来审宪法诉讼法
A:大法官有程序自主权 可以自己搞出一个合宪的程序出来自己用 目前大法官找到了以前的总额多数固定比例的规则 这个规则现在还有 以前也一直在用 行之有年 代表过去大法官都认为这个规定是合宪的 不只合乎宪法客观内涵 还受到广泛认同 没有规定比他还要更合宪了 当然是用这个去审蓝白的神人法案
Q:干你娘不管啦 大法官就是烂啦
A:大法官的职权直接来自宪法 宪法法院审理是大法官的义务 但现在被法律位阶的东西给卡了 大法官执行宪法义务是你法律位阶可以卡的吗 而且真的这样的话 那立法反而变成最高的权力 比宪法还要高了 因为立法可以用法律直接掏空宪法赋予大法官的任务 你比宪法还要牛逼 我服了 大法官基于程序自主权可以直接破解违宪法律的枷锁 或者是说 立法权的东西本来就不是大法官的枷锁 因为本来就套不住大法官 立法权只有合宪大法官才需要尊重 违宪的话直接开启程序自主权大法官自己订玩法就好了
Q:所以为什么限制10人才能评议有问题
A:大法官说 宪法没有规定人数 就是因为要避免大法官被政治斗争难产生不出来 就被卡死了 然后过去一直都是用 现有总额 而不是多少人参与评议 就是为了避免政治斗争干扰宪法法庭的运作 大法官不是一次换7就是换8 如果你门槛规定10 那只要旧的一轮下来 然后卡一次 宪法法庭就要瘫痪很久 所以过去都是用现有总和 就算你这样卡 我们还是能继续做解释 这个就是过去的防呆机制 那你现在要拔掉防呆机制 改成这样这么容易就能卡大法官 然后还没有配套措施 违宪不多说 谢谢
Q:所以那三个被踢掉的大法官是怎么回事
A:按照前面提到的 大法官的权力是来自宪法 而不是来自立法权 大法官当然有权力行使程序自主权不需要遵守立法权的违宪宪诉法 这三位大法官执迷不悟 一直说不满10人宪法法庭就不能评议 这3个大法官本来就有评议的义务 长期拒绝参与评议 就是拒绝宪法审判 而且只要这3个人不进来评议 就没办法达成大法官按照程序自主权找来的标准 现有总额2/3出席 过半数同意(宪法诉讼法第30条第1项)现在有8个人 2/3出席就要有6个人出席 但现在只有5个出席3个拒绝 这3个拒绝的 如果算在现有总额 那宪法法院一辈子不用开了 而且这三个是长期拒绝参与评议
干脆就直接按照回避的规定踢掉并且扣掉 宪法法庭必须要复活 才能维持宪法最高性
Q:为啥会提到回避
A:大法官在这边提到回避是说 如果一个案件 所有大法官都必须要回避 没有任何人可以审判了 所以这个案子就不用审 放著不动了吗 当然不可能 回避的目标是提高审判的公正性 结果因为大家都回避 现在连他妈的审判都没了 那反而是最不公正的 你今天跑去告人 法官跟你说 哈哈 我们这里大家都回避了 你的案 我们就不审了 袜操勒可以这样玩的吗 有权利没救济 才是最不公正的 所以如果所有人都回避了 那就当作大家都没回避 而且谁说有利益关系就一定会是不公正的判决? 这个不公正判决只是可能性而已 但直接不审就是让不公正直接成为现实
大法官在这里提到回避就是要说 高门槛的目的是提高公正性 越多大法官出席代表越有公信力 但其实5人也不必然比10个人开更有公正性 只是10个人更有可能 但不必然 结果为了这个可能提升的公正性 直接让案子都没办法判了 案子判不了才是对人民最大的不公正 一堆案子在等著判 有些都快要时效到了 到时候造成的不利益怎么办 很多人的权利都会受损 为了提高可能的公正性让案子都没办法审 这才是最大的不公正
谢谢喔
而且我刚刚干你娘按成加载草稿结果删掉一堆我有点不想打了干你老师只能重打但我又忘记刚刚打了什么
我本来打了更短到超级懒人包 因为懒人包太长了
但被删掉了 算了 懒得再打了
谢谢喔
算了再打一点点超级懒人包
Q:所以大法官为啥不用屌宪诉法
A:因为大法官权力来自宪法 大法官只要遵守宪法跟合宪法律 不用管违宪法律 大法官遇到违宪法律卡自己可以直接发动程序自主权 自己造一个合宪程序出来自己用 不用屌立法权的违宪法律 哥们自己造
Q:所以为什么要把3个大法官踢掉
A:这3个大法官坚持要10人才参与评议 但这个10人门槛本身有严重的问题 门槛提高是为了提高可能的公正性 但这个门槛已经事实上让宪法法庭无法运作了 而无法审判就是现实的造成了不公正
(10人判的不一定比5人公正 只是公正的可能性更高 不代表5人一定不公正)
谢谢喔
然后这些只是宪法判决里面的1/3 后面还有很多
但这1/3大概是最重要的 大家最想知道的
然后里面都是按照大法官的立场来写的
我没有特别挑大法官的毛病 因为我光是写他要表达什么就已经写很多了
我明天再看看那三个大法官的文章 看他们的反驳有没有料
到时候再来po 对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