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聊] 关于高虹安案...胜王、廷廷请进~

楼主: MrTaxes (得粥加汤)   2025-12-17 09:47:51
https://www.ptt.cc/bbs/Marginalman/M.1765852929.A.0CF.html
推 Victoryking: 你看我一年前那篇文 12/16 10:43
推 tomuy: 证据不足吧 绿共乱抓人 12/16 10:43
→ Victoryking: 过去案例 低薪高报=小时 人头助理=土城 12/16 10:43
→ Victoryking: 但一审把低薪高报变成土城 大创新 12/16 10:44
→ Victoryking: 小事* 12/16 10:44
→ wu10200512: 所以一审法官在搞对吧 12/16 10:44
各位都没有抓到重点,包括胜王也是。
虽然他猜到结果是仅以使公务员登载不实而轻判的可能性,但论点不太精确。
二审法官会轻判并不是依循于什么所谓过去案例,而是关于"立委助理费的定性"。
今年二审法官就曾声请释宪,若是有过去案例可循,何必大费周章声请释宪?
首先,胜王所谓的过去案例的低薪高报,大部分是发生在民间企业主的状况。
有些老板为了要抵营利事业所得税会高报员工的薪资,
因为营业所得是收入扣除营业费用,员工薪资就是属于费用之一。
员工薪水高报,老板的税就可少缴一点。
这种情况民间常听到,不算是严重情节,就是使公务员登载不实来认定处罚。
所以胜王所谓的以前案例本来就跟贪污沾不上边,也并非本案逆转的关键。
本案的逆转关键在于"立法委员助理费的性质为何"。
因为助理的薪水是由公库给付的,但过程中要由所属的立委签核申请。
那么这笔国家编列的费用,究竟是是属于公家的?还是立委个人的金库?
二审法官认为<立法院组织法>的条文规定不明确,所以之前曾声请释宪。
https://www.zmedia.com.tw/Document/NewsDetail/34267
新竹市长高虹安被认定于2020年立委任内诈领助理费,一审依《贪污治罪条例》之利用职
务机会诈取财物等罪判刑7年4月、褫夺公权4年;经过上诉,高院承审法官认定,《立法
院组织法》第32条第1项有牴触《宪法》疑虑,裁定停审并声请释宪;对此,宪法法庭裁
定不受理。
再看"113年度瞩上重诉字第36号高虹安涉诈助理费案件新闻稿":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1461199-b7e08-1.html
在判决理由要旨当中关于助理费的定性为何就占了整个新闻稿大半的篇幅。
其中这一段很有趣:
(四)助理酬金及加班费,本质属于立法委员补助费性质,初始直接拨入立法委员帐户,由
立法委员以雇主身分统筹管理;意即立委助理并非立法院职员。之后因涉及近百万元拨入
立委帐户的税捐问题,才改拨入指定之助理个别帐户。对于助理费、加班费预算编列的性
质及理由并无变革。
也就是说,二审法官认为助理费这笔钱本来就是要给立委支配运用的,就是立委的钱。
那么既然本来就是属于立委的钱,那就不会衍生什么诈领的问题。
另外高虹安要求助理将薪水回缴到"办公室零用金",
该零用金本属于公积金性质,但部分却是用在高虹安个人的支出。
高虹安声称有缴回部分,没缴足只是因为金额项目误差算错,这说法二审法官采信了。
所以本案逆转的关键在于立委助理费的性质如何认定的法律问题,肯定能打三审。
作者: kitune (狐)   2025-12-17 09:50:00
怎么又有一个想跟法律系的拼专业啊 政治厨够了==
作者: A00610lol (paulhuang)   2025-12-17 09:51:00
好好笑
作者: Hosimati (星咏み)   2025-12-17 09:51:00
有没有裁判可以告诉我谁赢
作者: wu10200512 (廷廷)   2025-12-17 09:52:00
你板法律系那么多 我干嘛听政治阿伯讲的
作者: caat0808 (桐生キキョウ)   2025-12-17 10:00:00
作者: chrisjohn214 (咪咪奖)   2025-12-17 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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