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F16V (Manners maketh man.)
2025-12-14 14:05:09役男体位标准“大加严”!身高≧150得服常备役 BMI大于45才免役
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6109/d6109849.jpg
▲国防部近日预告体位判定修法方向。(示意图/记者林敬旻摄)
记者苏靖宸/台北报导
艺人闪兵案让国人关注免役制度是否有漏洞。国防部近日预告修法方向,将替代役体位细分为A、B两级,必将“体位区分标准表”自现行193项次删减至180项次。若修法通过,BMI值大于45者才属免役;身高部分,常备体位从158公分≦身高≦195公分,下修为身高≧150公分,并删除最高限制。另外,过去被诊断有椎间盘突出症不需服常备役、扁平足足弓角大于168度与脊椎侧弯逾25度者则免役等,修法后都将不适用。
国防部12日预告“体位区分标准”修正草案。国防部指出,相较新加坡、韩国等亚洲征兵国家的低免役率,内政部役政司统计台湾役男免役率高达16%,另考量医疗科技进步,部分疾病已能有效治愈或控制良好,所以通盘检讨体位区分标准,以符合国家政策及兵役公平。
国防部列出5项修正要点:第一、“体位区分标准表”自现行193项次删减至180项次,包括常备役、替代役及免役体位,并修正“身高体重体位区分标准表”、“重要关节体位区分标准表”及“肺功能检查作业”;另考量替代役因单位不同其服勤性质有明显差异,替代役体位改区分A级、B级。
第二、增订运动功能应依体位区分表的重要关节体位区分标准表为判定标准;另体位区分标准表所称的“不堪服役”,指行动不便致生活需他人照顾者。第三、增订体位的判定,应以体检或复检时的健康状况及功能障碍对服役能力影响为准,例如提供符合该病症专科别的诊断证明书、病例等相关佐证资料;若符合身心障碍或重大伤病与体位区分标准免役体位判等对照表规定者,经出具效期内的证明文件,得迳判定体位,此外证明文件的效期必须超过1年。
第四、因应1年期义务役,在体检或复检时体位未定的人,治疗观察期从6个月修正为1年,且增订未届满1年者,如其复原情形良好,检附佐证资料已达常备役体位,得依役男意愿提前安排复检。第五、增列体检复验“不提供相关佐证资料”致无法获得正确结果时的体位判定效果。
根据修正草案,在BMI值方面,常备役体位维持现行16.5≦BMI≦32;替代役体位A级 15≦BMI<16.5 或 32<BMI≦37.5;替代役体位B级 BMI<15 或 37.5<BMI≦45;免役体位BMI>45。身高部分,现行常备役体位从158公分≦身高≦195公分改为只要身高≧150公分,删除最高限制;145公分≦身高≦149公分为替代役A级,另身高≦144公分则免役。
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8536/8536402.jpg
▲国防部“体位区分标准”修正草案,身高与BMI的区分标准都加严。(图/国防部提供)
而在艺人闪兵案时受讨论的心脏血压、脊椎、扁平足等也有新规定。修法通过后,轻度高血压仍列为常备役体位;中度、重度高血压经治疗,无实质器官病变者各别列为替代役体位A级、B级,且应住院1至3天接受24小时连续血压纪录;另免役体位则需依高血压合并器官病变及后遗症判定。
脊椎侧弯方面,过去脊椎侧弯逾25度、经手术治疗、椎体滑脱症第一度,且神经功能检查神经电生理检查显示有神经根病变等人,皆为免役体位,但修法后,仅列“椎体滑脱、脊椎骨病变或脊椎骨畸形侧弯经融合手术治疗,影响运动功能符合免役体位标准者”、“持身心障碍或重大伤病证明者”;凡未具前2项条件的脊椎侧弯逾25度者皆需服替代役,并再依不同标准细分为A、B两级。另新增经手术治疗未满1年者为“体位未定”。
扁平足部分,过去只要足弓角大于168度者皆为免役,但修法后将其删除,会被判定为替代役体位A级;常备役体位则从足弓角小于等于165度,改为小于等于168度。另空凹足 Hibb's 角度大于90度者、重度拇趾内、外翻并外生骨疣或拇囊炎者、畸形足有碍穿军鞋者、先天性或后天性无甲症等,则判定为替代役体位B级。
而过去被判定有椎间盘突出症不需服常备役,修法改为经治疗后,神经功能检查的神经电生理检查无神经根病变或脊髓病变者需服常备役,仅经治疗且持身心障碍证明者才达免役标准,其余则区分为替代役体位A级、B级。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51214/308379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