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问题都可以吗
甲以丙为被告,向该管法院起诉,声明:“丙应给付甲新台币(下同)200
万元整”;事实主张略为:“乙于民国 113 年 5 月 1 日向甲借款 300 万元,
逾期未返还借款,甲经多次催告未果。嗣甲查知乙承揽丙所有房屋之装潢工程,该项工程已完工并经验收,丙尚余工程尾款 200 万元未给付乙,
甲屡屡要求乙向丙催讨工程尾款,乙均未予置理。甲为乙的债权人,乙怠于行使对丙的权利,得依民法第 242 条代位权之规定,代位乙行使对丙之权利。”试问:依甲所主张之事实,其诉之声明是否符合代位权行使之规定?法院应为如何之处理?
问这什么问题,真的有想要人家回答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