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 《TNPSCG》 之铭言:
: 依菸害防制法第12条第1款规定,
: 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组合元件,
: 不得于互联网(含本站)为促销或广告
: (完整条文内容请参附注1)。
: 菸害防制法第12条第1款:
: 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组合元件,
: 其促销或广告,不得以下列方式为之:
: 一、
: 以广播、电视、电影片、录影物、电子讯号、
: 电脑网络、报纸、杂志、看板、海报、单张、
: 通知、通告、说明书、样品、招贴、展示或其
: 他文字、图画、物品或电磁纪录物宣传。
: 这样放抽菸图算不算广告?
哀
以后我就不能贴我的赤LOrk和黄O平的照片了
哀
戒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