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生包厢尝禁果女方求偿150万 法院引“两小无猜条款”这样判
〔记者陈建志/台中报导〕台中一对国中生情侣,去年5月在一家电影馆包厢内合意发生
性行为,女方父母得知后气炸,认为损害女儿的身体权、贞操权,并侵害他们对女儿的监
护权,对少年和父亲提告,连带求偿150万元。台中地院法官审酌“两小无猜条款”后,
判少年及父亲应给付少女与父母30万元,可上诉。
判决指出,少女的父母提告表示,少年明知女儿未满14岁,却在2024年5月12日下午2点多
,在台中一家电影馆的包厢内,对她做出性交犯意,侵害女儿的身体权、贞操权,还有他
们的监护权,且情节重大,声明少年与父亲要连带赔偿少女和父、母各50万元。
少年的父亲审理时则辩称,2人事发时是男女朋友,发生性行为是合意性交,儿子已经接
受惩罚、接受感化教育,少女和父母求偿的金额过高,自己仅能负担10万元。
台中地院审理时认为,少年虽未违反少女意愿与她发生性行为,但当时为未满14岁的少女
,身体发育未臻健全,性知识尚有不足,属无性自主能力之人,仍属故意不法侵害少女的
身体、健康及贞操权,而少女父母日后也需耗费更多心力照顾她,因此3人对少年和父亲
连带求偿有所根据。
不过台中地院表示,少男行为时年仅15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之人。经考量俗称“两小无猜
条款”刑法第227条之1规定,18岁以下之人犯前条之罪者,减轻或免除其刑;该立法理由
也揭示,年龄相若的年轻男女,因相恋自愿发生性行为情形,若一律以第227条刑罚论处
,未免过苛,故一律减轻或免除其刑。
法官审酌相关情状,以及双方的经济状况后,判决男方应赔偿少女20万精神慰抚金,少女
父母各请求精神慰抚金,则以5万元为适当。可上诉。
公道价就是总额30~50
还想狮子大开口啊
捞女和捞父母
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