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1 条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害他人之利益,而违反第六条第一项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或中央目的事
业主管机关依第二十一条限制国际传输之命令或处分,足生损害于他人者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第 42 条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害他人之利益,而对于个人资料档案
为非法变更、删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个人资料档案之正确而足生
损害于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
下罚金。
第42条非法变更、妨碍资料正确,看起来跟你的行为没关系
所以只剩第41条
第41条
"意图" 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害他人利益
这个前提都是"意图"
反正你上法庭的时候记得不要和解直接翻供
跟法官讲你只是就国军受伤、讨论台湾军人权益而转贴发文
没有"意图"损害他人利益
更没有为自己或第三人获得不法利益
所以你认为自己无罪
然后就等法院判决就好了
1.记得翻供
2.记得清楚描述自己"没有意图损害他人利益、也没有意图获得不法利益"
3.被传唤千万不要随便认罪,你可以承认行为但一定要否认犯罪+否认意图
(很多法律只罚主观犯意,你要咬死自己没有主观犯意就好)
4.不要和解、不要和解、不要和解,你钱多可以捐给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