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检署于114年10月11日,接获花莲县警察局玉里分局通报,玉里镇发生杀人案件且遗体
遭遗弃山区,案发时间为113年8月间,地检署立即指派检察官组成专案小组,指挥警方在
疑似弃尸地点扩大搜寻遗体,旋于翌(12)日,在花莲县富里乡某山区寻获遗骨,并先后
将被告庄嫌、陈嫌、吕嫌、杨嫌拘提到案。
被告4人经检察官讯问后,因认均涉犯刑法第271条第1项之杀人、第247条第1项之遗弃尸
体等罪嫌重大,有事实足认有逃亡、湮灭证据及串证之虞,且所涉为最轻本刑5年以上有
期徒刑重罪,有羁押之原因及必要,爰向台湾花莲地方法院声请羁押禁见均获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