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修课 只有略看了一下讲义 大概在想下面两点
关于为什么成年人就以罪责原则为标准,但对没满18的少年就要极尽各种保护,在说理上
没有很说服我,尤其是在杀人这样的重罪。
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做了同样的行为,那在不法的阶层上很明显就会有相同的评价,只有在
罪责阶层评价行为人时会有不同。
就广义的期待可能性来看,顺手牵羊这种小罪,或许能说是孩子不懂事,情有可原不来非
难你;伤害的话,或许说也还能你只是下手没轻重,难以期待妥善处理
但难道我还不能期待你不要故意杀人吗?
我是觉得在这情况,少年的罪责和成年的根本没差。
退步言,如果说家庭教育、社会关怀的缺乏,确实让他的期待可能性下降了
那过18岁的人,为什么就不受到这种保护了?
民事的行为能力,可以说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所以就形式规定了不同年龄的行为能力
刑事的责任能力,说穿了也就是广义的期待可能性,为什么不个案做实质审查就好
就这样一刀切,18岁以下通通只有限制责任能力,通通受到少事法例外的保护
一但成年就7414,关你是家庭破碎还是三小的
为何ㄚ
唉 或许是因为我本来就不喜欢把预防当作是刑法的功能 这派的学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