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Kafka00 (Kafka)
2025-09-12 20:59:24※ 引述《ririoshi (角落)》之铭言:
: 禁止接触证人,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116-2条第一项第二款吗
: 如果只看文字:
: “不得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办理本案侦查、审判之公务员或其配偶、直系血亲、三
: 亲等内之旁系血亲、二亲等内之姻亲、家长、家属之身体或财产实施危害、恐吓、骚扰、
: 接触、跟踪之行为。”
: 看起来是跟防止串供没啥关系,看起来是要防止相关的人被堵到海扁之类的
: 而且八十九年增订116-2条的时候,第二款只有禁止危害和恐吓行为。一百零八年修正的
: 时候,立法理由:“第一项第二款除原禁止实施危害或恐吓之行为外,参酌家庭暴力防治法
: 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款,增订不得对该等人员为骚扰、接触、跟踪等行为,俾求完备。”
: 看起也那个,感觉跟串供没啥关系
: 所以在下是觉得
: 根据文义和目的解释
: 好像还好
: 但等我修完刑事诉讼法可能就有不同的看法了
: 对ㄚ
你可以学那个谁
拿着洗澡熊的刑诉圣经
然后大谈
不过记得拿对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