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姆咪] 接触

楼主: ririoshi (角落住民)   2025-09-11 23:08:57
禁止接触证人,依据的是116-2条第一项第二款吗
如果只看文字:
“不得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办理本案侦查、审判之公务员或其配偶、直系血亲、三
亲等内之旁系血亲、二亲等内之姻亲、家长、家属之身体或财产实施危害、恐吓、骚扰、
接触、跟踪之行为。”
看起来是跟防止串供没啥关系,看起来是要防止相关的人被堵到海扁之类的
而且八十九年增订116-2条的时候,第二款只有禁止危害和恐吓行为。一百零八年修正的时
候,立法理由:“第一项第二款除原禁止实施危害或恐吓之行为外,参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十四条第一项第二款,增订不得对该等人员为骚扰、接触、跟踪等行为,俾求完备。”
看起也那个,感觉跟串供没啥关系
所以在下是觉得
根据文义和目的解释
好像还好
但等我修完刑事诉讼法可能就有不同的看法了
作者: reno30918 (reno30918)   2025-09-11 23:14:00
我猜应该是羁押理由的有串供之嫌 如果跟证人有接触=有机会交流串供=抗告容易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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