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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政府黄伟哲大市长控告我违反灾害防救法,前日我收到警察局通知书。我打电话询问
承办警官我违反何法条? 得到答案是违反灾害防救法第53条第3项。
我查了灾害防救法第53条第3项的修法背景(108年5月22日三读),修法理由主要是灾害期
间若有“假通报”或“散播不实灾害讯息”,将严重干扰防救灾运作,误导人民避难与政府
调度,甚至引发社会恐慌。因此增订第53条第2~4项,明确处罚:假通报(行政罚锾);散
播灾害谣言或不实灾害讯息(刑责,最重3年/100万元罚金);致人死亡或重伤(加重处罚
,最高无期徒刑)。
我并没有“散播不实灾害讯息”,也没有严重干扰防救灾运作,更没有误导人民避难与政府
调度,也没有引发社会恐慌,无法理解黄伟哲身为大市长,动用警察办我违反这法条的用意
为何。
我在7月6日丹娜丝台风过后约2星期,看到灾区仍有许多灾民的屋顶无人协助盖帆布,也问
了灾区的朋友,他们没有看到台南市公务人员去协助,才发文质疑黄大市长。
我的发文动机是看到灾民受苦而感到难过,主要是质疑黄大市长的指挥有问题? 并非散播不
实灾害讯息”,也没有任何干扰防救灾运作的行为,也非误导人民进行避难与影响政府调度
,并无引发社会恐慌。
9月我会去台南市警察局说明,对于承办警官,我要说声辛苦您们了,对于这种滥诉,还要
劳烦您们于百忙之中来处理,实在对您们很抱歉,辛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