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立院法制局:宪法法庭判决不拘束立法院

楼主: rainnawind (守序邪恶的雨飒)   2025-08-09 00:22:34
针对立法院法制局所提出的研析建议及结论,司法院声明如下:
一、司法院大法官依据宪法第78条规定解释宪法,并依法组成宪法法庭行使职权,其所为
之解释与裁判,有拘束全国各机关及人民之效力,各机关处理相关事项,应依解释意旨为
之,并有实现判决内容之义务,除经释字第185号解释阐述甚明,亦于宪法诉讼法第38条
第1项定有明文。
又释字第662号解释意旨揭示,立法院基于民主正当性之立法责任,为符合变迁中社会实
际需求,得制定或修正法律,乃立法形成之范围及其固有权限,惟基于权力分立与立法权
受宪法拘束之原理,自不得逾越宪法规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所为之宪法解释。
因此司法院重申,大法官所为之宪法解释或裁判,具有相当于宪法位阶之效力。
二、专题报告所提立法机关主动重复立法以体现民意一事,事属立法机关职权,司法院谨
表尊重。惟依宪法第171条第2项规定,法律与宪法有无牴触发生疑义时,系由司法院解释
之。重复立法内容如被认为与既有大法官解释或宪法法庭裁判意旨相牴触,经有权声请之
人声请法规范宪法审查,宪法法庭仍应依其职权审查该法规范之合宪性(释字第366号、
第662号解释参照)。
司法院认为解释和宪判具有宪法位阶之效力
授权来源是释662
但看过立法院的报告
其实他们写得和释662陈新民大法官不同意见书,讨论的问题论调基本上是差不多的
随便引一段
: 关于第二个问题是“时间范围论”的界定。延伸论显然认为应当延伸到下一次释宪变更
: 原决定时,方失去其拘束力。显然这也是我国司法院历来解释,包括此号解释的见解。
: 然而,时代究竟会继续前进,任何立法都必须反应新时代的需要与新民意的价值,到底
: 过去的释宪解释能够拘束多久的立法权?
: 法律,不论公法或私法,大都承认“情事变迁原则”,难道在规范立法权与释宪权之间
: 便无此原则存在的余地乎?这是否也和民意政治所彰显的“主权在民”之原则有违?
我也不知道司法院一直引释185的陈腔滥调是想证明什么

睡觉
作者: Victoryking (胜利王 )   2025-08-09 00:30:00
引185最简单啊我自己宣布我自己拘束所有人而且最重要的其实还是 因为德国就是怎么搞的所以也没有人特别争执185的问题 因为185的结论没啥太大问题 以前的解释每个都只是讲结论而已根本没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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