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桃园地方法院刑事简易判决
113年度审简字第889号
公 诉 人 台湾桃园地方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邓佳华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隐私及不实性影像罪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112年度侦字第54917号)
,被告于警、侦讯中自白犯罪,本院认为宜以简易判决处刑,爰不经通常审判程序,迳以简
易判决处刑如下:
主 文
乙○○犯无故摄录他人性影像罪,处有期徒刑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实及理由
审酌被告为满足一己私欲,竟在告诉人工作之美发店,擅以电磁纪录方式,窃录告诉人之身
体隐私部位,无视法律对他人隐私权之保护,造成告诉人心理恐慌及不安全感,所为非是、
被告虽因遭告诉人当场发觉并调取店内监视器而不得不于犯后坦承犯行,然被告前于108年
间趁与另一被害女子外出拍片之机会而碰触该女子之臀部及搓揉其胸部因而犯性骚扰罪(经
判处拘役40日确定,有台湾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纪录表及该案起诉书可凭),竟再犯本件,可
见其物化女性并且不尊重女性之观念亟待矫正、被告于本件犯后与侦查中共同被告 游兆霖
犹拍摄本案案情之模拟恶搞影片并发布于社群软件,虽未指涉告诉人,然经告诉人观览后,
无异造成告诉人之二次伤害,被告此举显缺同理心并彰明其犯后并未真正反省己身等一切情
状,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并谕知易科罚金之折算标准。
我看了一下
所以他跟吃屎哥那么缺德喔
偷拍还恶搞影片放网络
然后他的流量连18万都拿不出来
这去监狱会被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