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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6V (Manners maketh man.)
2025-07-05 08:30:31独/捡“回收价32.56元”电锅送人 清洁队员依5年以上贪污罪起诉
北市环保局某区清洁队的黄姓夜班清洁员,于执行资源回收勤务时,将民众
丢弃的“大同电锅”带回家确认可用,隔日转送他人。虽该电锅回收估价仅新台
币32元,仍因涉及擅自处分职务上持有的非公用私有财物被移送。士林地检署侦
结,依《贪污治罪条例》起诉。
2024年7月间,黄男在转运站执勤时,发现资源回收车上的一只大同电锅外观
完整,疑似尚可使用,遂将其移至自己小货车内,带回家中插电确认功能正常。
翌日,他将该电锅带至新北市一带,转送给一名妇人。
黄男事后主动向法务部廉政署北部地区调查组自首,并将电锅归还。在接受
廉政署及地检署侦讯时,他全盘坦承犯行,表示“看到电锅还能用,一时起了贪
念”,并强调没有否认或推诿,对于违规行为深感懊悔,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北市环保局《环境清洁勤务须知》明定,清洁人员不得擅自占有或处分回收
物品。根据市府与清运业者的契约,回收小家电以每公斤8.14元计价,该电锅估
算总值仅32.56元。检方虽认黄男行为动机单纯、金额极低,但指出其身为依法执
行职务的基层公务员,仍应遵守法定规范,不能滥用职务资源图利。
不过,检察官也于起诉书中明确表达求情意见,认为黄男在尚未被揭发前即
自首,并于调查中全盘自白且缴回电锅,依法应适用《贪污治罪条例》第8条自首
与自白的减刑规定。同时,因其图利金额不超过5万元、情节轻微,亦可依第12条
再予从轻处理。
虽然本案涉案金额仅新台币32.56元,法律上仍属贪污罪,最低本刑为5年起
跳。检方虽依法必须提起公诉,但已尽可能争取对被告有利的量刑依据。若法院
采纳检方建请的2次减刑,黄男最终可能仅面临2年以下徒刑,甚至有望获判缓
刑,免于实际入监。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50704/299041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