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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18:26:43蓝白携手!“法庭直播”三读通过 重大瞩目案件得公开
立法院今(27日)下午就“法院组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开放法庭直播)进行党团朝野协商,不过没有共识送院会处理,稍早法院组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在蓝白联手下三读通过,明定法律审应采“原则公开、例外不公开”、事实审则采“原则不公开、例外公开”等方式公开播送,还有2项特殊状况,得依声请或依职权将其录音、录影予以“变声、变像”或其他无法直接识别该个人之方式为之。
根据三读修正条文,第86条指出,诉讼之辩论及裁判之宣示,应公开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国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虞时,法院得决定不予公开。前项应公开之程序,于法庭空间无法容纳合理人数时,法院得以科技设备将开 庭之声音、影像传送至适当 空间之延伸法庭公开行之。
第90条指出,法庭开庭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予录音。 必要时,得予录影。法律审部分,最高法院、大法庭于公开行诉讼之辩论及裁判之宣 示时所为之录音、录影,应以
适当方式实施公开播送。 但有妨害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或造成个人 生命、身体、隐私或营业祕密重大损害之虞者,得裁定不予公开播送。
事实审部分,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审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瞩目之案件,于公开行诉讼之辩论及裁判之宣示时所为之录音、录影,得审酌与公共利益之关系、审判程序之公平性、程序参与人及他人权益之均衡维护等一切情状后,依被告声请或依职权裁定以适当方式实施公开播送 。前项之裁定,得为抗告。
三读条文指出,下述不得为第二项或第三项公开播送,包含依法以不公开法庭审理之案件、适用简易或小额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或交通裁决事件诉讼程序之行政诉讼案件、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案件、适用家事事件法、少年事件处理法、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或商业事件审理法审理之案件;经第2项、第3项合法公开播送之录音、录影,则不受第90条之4之限制。
另外,当中还有所谓“保护条款”,如危害其生命、身体、自由、隐私或财产,或者严重影响审判公平性等,得依声请或依职权,将其录音、录影予以变声、变像或其他无法直接识别该个人之方式为之。
民进党立院党团干事长吴思瑶稍早透过脸书透露,接获吹哨者爆料,直指今天12点多国民党立院党团对于党团成员发布动员令,明写“本案关系重大,不只攸关蓝白持续合作,更与大罢免息息相关,恳请委员共体时艰,下午1630进场待命表决”,她痛批这是拿“法庭直播”来交换“蓝白合救罢免”,赤裸裸政治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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