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保障

楼主: surimodo (好吃棉花糖)   2025-06-06 13:09:15
【本会声明|影响公平审判及隐私保障,法庭直播不应仓促立法。】
本会就近日有立法委员提案之“法院组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下简称草案)增订公开播
送法院审理过程(下简称法庭直播)之规定,认有影响法院公平审判、无罪推定、真实发现
之危险,并恐严重侵害被告及犯罪被害人之隐私及名誉等宪法基本权利,不应未经各界充分
讨论、形成共识即仓促立法,说明如下:
一、 公平审判、无罪推定及真实发现等原则,是宪法保障人权之重要诫命,亦为司法制度
维持社会公信之基石。同样的,隐私权及名誉权之保障,亦为宪法保障人性尊严及人格权之
本旨。民主国家之司法程序固须受社会大众的监督、防止黑箱审判,因此原则上应行公开审
理。但公开审理,并不等同于公开进行法庭直播,对于是否应法庭直播,应衡量法庭直播本
身所生之利弊得失及影响,而非一昧以追求公开审判为由,率而推导出法庭直播之需求。
二、 法院就各类案件之审理程序,本就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大量的个人资料与隐私,尤其在
刑事案件,更经常涉及被告及被害人之私人活动、遇害经过、医疗诊断资料、遗体相验细节
等敏感性内容,因此现况下公开审判之法庭原则上均禁止旁听人擅自摄影、录音或录影。倘
若一经法庭直播,大量的、敏感的案件细节、个人资料及隐私内容将会于网络上供人任意流
传、渲染,不仅会造成被告、证人或其他诉讼关系人之隐私、名誉及人格权严重、且不可回
复之侵害,更是大幅加深对被告和被害人的标签效应与刻板印象。更甚者,以现今科技尚无
法阻止法庭直播内容遭剪辑、重制、或以深伪(deepfake)、生成式AI技术加以窜改,一旦
进行法庭直播,伪造以假乱真的法庭活动影像亦非无法预见,法庭直播究是增加法庭的透明
度,还是给予有心人士破坏法庭公信力的机会,实值思量。
三、 除此之外在事实审的层次,刑事案件之审理多以证人之调查为核心,除被告方声请传
唤之证人外,亦常见被害人及其家属到法庭作证,此为法院发现真实、维护公平审判程序所
必须。而现今于重大瞩目案件中,已不乏有证人因担心案件媒体大幅报导、舆论压力或个人
隐私,致不敢出面作证,如贸然推行法庭直播,势必导致证人更因害怕遭到网络公审而不愿
出面。同时,证人也可能因为法庭直播带来的观众效应(Audience Effect),使其证述受到
影响而有所顾忌、避重就轻,甚至陈述方式变得更渲染、情绪化。无论是造成证人拒绝作证
,或是影响其证述内容,都是剧烈地损害刑事被告受公平审判及无罪推定之权利、以及法院
发现真实与保障被害人权益之功能。
四、 而在法律审的层次,对于法律适用问题之辩论及攻防,原则上进行法庭直播虽较无上
开不利影响,但法律适用之辩论仍难免涉及事实层面之说理及论述,如最高法院就死刑案件
对判处被告死刑是否合法妥适而进行生死辩时,检辩双方难免须于审理之过程中大量揭露被
告及其家人、朋友或其他诉讼关系人的过往生命经验及背景,倘若采用法庭辩论公开播送的
方式,除将严重侵害被告及其他诉讼关系人的隐私及人格权外,亦恐将使被告及其他诉讼关
系人均置于公众公审之境地。
五、 国民知的权利固应保障,惟鉴于法庭直播极易侵害在庭之人或与案件有关者之隐私、
名誉及人格权之保障,影响不可估量且无法回复;并恐严重损及刑事案件当事人受公平审判
及无罪推定之宪法权利,不利法院发现真实、保障被害人权益。基于比例原则,自应谨慎、
周全地考量上述负面影响,采取最小侵害之必要手段来满足国民知的权利。本会对于草案未
审慎衡量利弊得失、未与社会各界充分讨论即仓促立法之条文内容深感遗憾,相关议题及法
案应谨慎研议、比较各国法制后再行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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