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55年11月29日
徐汉豪立委发言:
过去,我接到一张传票要我作证,我不知道是什么事
可是这位书记官很好,他在信里附了一张条子
"某人提出,为某某事,请你作证"
这样我了解是什么事
过去在法律上没有规定,(证人传票)只是写案由
书记官不必以事实通知证人
可是这位台南地院的书记官
因通知一位住在台北有立法委员身分的证人跑到台南很麻烦
所以在信内附一张条子,并签名,告诉我什么事
我看后知道原来为某件事要我作证
这措施非常恰当,如果今天(证人)传票内仍(只)写案由
要证人不知为何事作证,我深觉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