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用的就自己拿去参考吧

楼主: ILoveMegumin (惠惠我老婆)   2025-05-19 21:40:59
法检字第 10104102620 号
民国 101 年 01 月 18 日
案 由:某甲与某乙均为某网络游戏内之玩家,某甲角色为“张无忌”,某乙角色为“小
李飞刀”,“张无忌”在游戏中看“小李飞刀”不顺眼,即在游戏频道上,刊登“白痴、智
障、小李飞刀”之贬抑人格之文字,有无构成妨害名誉罪?
否定说:网络游戏虽属公开环境为不特定或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但某乙所扮演之虚拟人物
“小李飞刀””,在网络游戏中仅知该角色系参与游戏一份子而已,除此之外,游戏中别无
有关某乙之真实身分或特征之标志,某甲亦无法单由“小李飞刀”之虚拟人物ID,得知真
实世界之某乙所扮演,自难认“白痴、智障、小李飞刀”等同对真实世界之某
乙社会上之评价有所贬抑,故不构成妨害名誉罪。
台湾台北地法院检察署 98 年度侦字第 25825 号
、99 年度侦字第 2926 号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检察署 99 年度侦字第 24304 号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检察署 99 年度侦字第 30971 号不起诉处分书
(二)肯定说:网络游戏中玩家均以代号、暱称为角色扮演,虽然在游戏世界中之虚拟人物
,仍为现实中之真实人物所扮演,从而某甲所辱骂之“白痴、智障、小李飞刀”,事实上即
是辱骂扮演“小李飞刀”之某乙,自应构成妨害名誉罪。
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检察署 99 年度侦字第 4699 号、
14456 号起诉书
决 议:采否定说。
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研究意见:采否定说。
法务部研究意见:同意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研究意见。
如果觉得这篇是10年前的老古董
可以去参考云虫的司法文书= =
他有今年度的不起诉书还有高检署处分书
再加上云虫的情节绝对是比这篇范例严重个3、40倍
我觉得很适合拿来当边板的标竿案例
作者: emptie ([ ])   2025-05-19 21:41:00
我试了一下,用不起来对不起
作者: Himiko9975 (jasto9975)   2025-05-19 21:42:00
对不起
楼主: ILoveMegumin (惠惠我老婆)   2025-05-19 21:42:00
作者: diefish5566 (LOL板李奥纳多皮卡丘)   2025-05-19 21:44:00
那刘柏骏呢
作者: std92050 (不想去上学)   2025-05-19 21:44:00
怎么没有概念式连结
作者: k960608 (雾羽‧浪沙)   2025-05-19 21:45:00
云虫又怎么啦
楼主: ILoveMegumin (惠惠我老婆)   2025-05-19 21:47:00
不要参考台中的= = 妨害名誉没收键盘是很稀有的事
作者: yulis (笨蛋 尤莉丝)   2025-05-19 21:49:00
白痴 智障 刻印虫
楼主: ILoveMegumin (惠惠我老婆)   2025-05-19 2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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