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震撼弹!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4日裁定,诈欺犯只要自白并缴回实得报酬,即使未返还
被害人损失,仍可适用减刑规定。对此,法务部火速回应,认此裁定背离减刑条文原意,恐
让诈欺犯藉少额酬劳脱罪、加深被害者伤痛,对此深表遗憾,并已决定启动修法,确保罪刑
相当、杜绝滥用。
过去有部分法官认为,“犯罪所得”应包括被害人遭诈的全部金额,若未返还即不符减刑条
件;另有见解主张,只须缴回行为人个人所分得的报酬即可。此次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首度
统一见解,明确指出第47条前段中的“其犯罪所得”,系指行为人因犯罪实际获得的个人利
益,不包括其他共犯所得,也不等同于诈骗集团总额。
可是最高法院没说错吧
首脑A指挥联合国中东军官B诈骗60岁的女孩儿D
首脑A再指挥C车手跟D取款200万
C车手缴回200万给车手头E
车手头E给2万报酬跟C车手
C车手最后被逮捕
最高法院见解
犯罪所得=2万
缴回2万C车手就能减刑
法务部见解
犯罪所得=200万
缴回200万C车手就能减刑
但我觉得法务部的见解很有趣
万一到时候被害人D提民事诉讼的话
C车手会有这种情形
1、刑事执行:犯罪所得200万没收或是缴回200万换减刑
2、民事诉讼:200万连带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这个C车手只拿到2万
同时被国家+D被害人剥两层皮=400万
虽然不符合法条的文义解释
但这好像是最有效的吓阻诈骗方式